最低評標價法的優與劣
最低評標價法是指以價格為主要因素確定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即在全部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前提下,依據統一的價格要素評定最低報價,以最低報價的投標人作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一條中對最低評標價法做了明確規定,首先是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其次是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在政府采購項目中,評標方法分為最低評標價法和綜合評分法。其中最低評標價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投標報價最低的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而且明確了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的貨物服務項目,應當采用最低評標價法。今天小編和大家聊的是最低評標價法的優與劣。
1、最低評標價法在滿足要求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節省招標人的支出,有利于節約社會成本,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符合市場經濟競爭法則,能夠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
2、提高了評審效率,當價格是主要因素的時候,在滿足實質性要求的提前下,評標專家只要針對價格進行對比就可以了,提高了評審效率。
3、招標人很難采購到性價比最高的產品或服務,當價格成為主要因素的時候,各位投標人只能通過壓低價格來獲取中標,評標專家不能全方位從技術、服務、產品性能等方面進行綜合判斷,也不利于投標人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在產品、技術服務、售后服務等方面不利于保護招標人的權益。
采用最低評標價法,招標人容易采購到低質商品,建議各位招標人一般情況下還是采用綜合評分法。
版權所有,轉載請注明北京裕濤招標代理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23日 17:37
?瀏覽量: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