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報價低于成本價該如何處理?
案例:某大學需要建一棟學生宿舍,有5家施工企業參與了投標,經過激烈的投標,某單位A(下面簡稱投標人A)排名第一,某單位B(下面簡稱投標人B)排名第二,投標人B僅僅在價格上與投標人A與一定差別,相差8分,技術和商務得分均高于投標人A,在招標代理公司發布中標公告,投標人B接落標通知后,向招標人、招標代理公司提出質疑,認為投標人A的投標報價低于成本價,應該屬于無效投標,并向當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當地人民法院根據某造價公司依據招標文件的工程量清單對該工程造價進行了核算,即使不考慮投標人A應獲得的凈利潤,該工程造價成本亦需5000萬元,而投標人A的投標報價為4000萬元,差額比例超過20%,即該項工程投標人A的投標價遠低于成本價,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鑒于招標人與投標人A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中標價遠低于《工程造價鑒定書》認定的造價,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當地人民法院所作出判決認為:法律禁止投標人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避免不正當競爭,保證項目質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如果確實存在低于成本價投標的,應當依法確認中標無效,認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今天小編就和大家一起來學習低于成本價該如何處理?以及如何認定投標報價低于成本價?
《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投標報價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對于投標報價低于成本價的至少要提出如下幾個方面的證據:一是要證明企業完成該項目的實際成本,包括人力、物力和財力方面的成本;二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項目沒有發生對價格有較大影響的變化,如原材料價格暴漲暴跌;三是要證明投標價格在投標時要高于當地市場行情。要證明這些材料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版權所有,轉載請注明北京裕濤招標代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