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動態監督管理辦法
北京市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動態監督管理辦法
-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建設工程評標專家的監督管理,規范建設工程評標專家評標行為,保證評標活動公平、公正、科學合理地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北京市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監理和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的資格預審評審和評標活動的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其評審、評標行為動態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包括園林綠化工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評標專家(以下簡稱評標專家),是指已進入北京市評標專家庫,且申報專業為建設工程及其相關專業的人員。
第四條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指導和協調評標專家動態監督管理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負責綜合管理評標專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評標專家的動態監督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建立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動態監督管理記分平臺(以下簡稱記分平臺),對評標專家在建設工程(園林綠化工程除外)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理和記分,并將處理結果通報市人力社保局。市園林綠化局負責對評標專家在園林綠化工程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理和記分,并將處理結果通報市人力社保局。
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區園林綠化局依據職責,對參與所監管工程評標活動中的評標專家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評標專家具備注冊執業資格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將其違法違規行為信息納入人員執業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六條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專家發現評標專家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掌握評標專家違法違規行為信息的,應采用書面的方式實名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報告后,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 記分標準和記分
第七條 《北京市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動態監督管理記分標準》(見附件,以下簡稱《記分標準》)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并根據法律法規和政策變化適時予以補充調整。
第八條 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發現評標專家出現《記分標準》中所列行為的,應當依據本辦法對評標專家予以行政處罰、處理和記分,并將記分結果上傳至記分平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通報市人力社保局和市發展改革委。
第九條 評標專家一次評審、評標過程中存在兩個及以上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分別作出行政處罰、處理決定,并累加分值。
評標專家被依法取消評標專家資格的,不再進行記分處理。
第十條 評標專家主動報告其他專家存在違法違規等行為且經查證屬實的,予以鼓勵。
第十一條 記分周期從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記分周期屆滿,評標專家年度積分清零。
第十二條 評標專家可以通過記分平臺,查詢本人積分情況。
第三章 評標專家積分處理
第十三條 評標專家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計積分達到6分(含6分)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或市園林綠化局對該專家進行約談。
評標專家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計積分達到本款第(一)至(四)項規定分值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或市園林綠化局作出暫停其建設工程評標資格的決定。暫停期滿后,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可恢復建設工程評標資格:
?。ㄒ唬├塾嫹e分達到9分(含9分)的,暫停建設工程評標資格1個月;恢復評標后,累計積分達到12分(含12分)的,再暫停建設工程評標資格2個月;恢復評標后,累計積分達到18分(含18分)的,再暫停建設工程評標資格3個月;恢復評標后,累計積分達到24分(含24分)的,再暫停建設工程評標資格6個月。
?。ǘ├塾嫹e分直接達到12分(含12分)的,暫停建設工程評標資格3個月;恢復評標后,累計積分達到18分(含18分)的,再暫停建設工程評標資格3個月;恢復評標后,累計積分達到24分(含24分)的,再暫停建設工程評標資格6個月。
?。ㄈ├塾嫹e分直接達到18分(含18分)的,暫停建設工程評標資格6個月;恢復評標后,累計積分達到24分(含24分)的,再暫停建設工程評標資格6個月。
?。ㄋ模├塾嫹e分直接達到24分(含24分)的,暫停建設工程評標資格12個月。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或市園林綠化局作出暫?;蚧謴徒ㄔO工程評標資格決定的,應當在北京工程建設交易信息網和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進行公示,同時通報市人力社保局和市發展改革委。
第十四條 評標專家在一個聘期內出現下述情形的,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或市園林綠化局提出對專家的處理建議,市人力社保局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ㄒ唬├塾嫊和=ㄔO工程評標資格超過12個月的,取消評標專家資格,且3年之內不得再次申報北京市評標專家。
?。ǘ├塾嫊和=ㄔO工程評標資格超過15個月的,取消評標專家資格,且不得再次申報北京市評標專家。
第十五條 評標專家依法被暫?;蚧謴驮u標、取消評標專家資格的,北京市評標專家庫應當按照市人力社保局的要求,及時落實有關處罰、處理決定。
第十六條 探索建立評標專家記分情況與抽取概率的關聯機制,評標專家在一個記分周期的積分將影響其抽取概率。
-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評標專家對本辦法中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處理和記分結論有異議的,可向作出行政處罰、處理決定的行政機關提交書面申訴。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核查并答復評標專家,涉及疑難復雜事項的,可依據《北京市招投標行政監督協調機制工作規則》(京發改〔2006〕628號)提交北京市招投標行政監督協調機制辦公室研究。
第十八條 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行政處罰、處理、記分管理中存在違規行為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北京市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動態監督管理記分標準
北京市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動態監督管理記分標準
序號 |
行為類別 |
違法違規行為 |
處罰處理依據 |
違法情節 |
裁量基準 |
分值 |
1 |
評標紀律 |
評標過程中從事與評標無關的活動 |
《北京市評標專家庫專家管理細則》(京人社專技發〔2011〕246號)第二十條第(七)項 |
情節輕微 |
口頭告誡 |
1 |
情節嚴重 |
責令改正 |
3 |
||||
2 |
評標紀律 |
出席評標活動不攜帶專家證書、電子身份鎖 |
《北京市評標專家庫專家管理細則》(京人社專技發〔2011〕246號)第二十條第(七)項 |
情節輕微 |
口頭告誡 |
1 |
情節嚴重 |
取消本次評標資格 |
3 |
||||
3 |
評標紀律 |
未按要求存放或上交通訊工具(含電子設備等) |
《北京市評標專家庫專家管理細則》(京人社專技發〔2011〕246號)第二十條第(七)項 |
情節輕微 |
口頭告誡 |
3 |
情節嚴重 |
暫停評標資格1個月 |
9 |
||||
4 |
評標紀律 |
要求壓縮評標時間 |
《北京市評標專家庫專家管理細則》(京人社專技發〔2011〕246號)第二十條第(七)項) |
情節輕微 |
口頭告誡 |
3 |
情節嚴重 |
暫停評標資格1個月 |
9 |
||||
5 |
評標紀律 |
未準時出席評標活動 |
《北京市評標專家庫專家管理細則》(京人社專技發〔2011〕246號)第二十條第(四)項 |
情節輕微 |
口頭告誡 |
3 |
情節嚴重 |
取消本次評標資格 |
6 |
||||
6 |
評標紀律 |
將評標過程中的文件帶離評標室 |
《北京市評標專家庫專家管理細則》(京人社專技發〔2011〕246號)第二十條第(七)項 |
情節輕微 |
口頭告誡 |
3 |
情節嚴重 |
暫停評標資格1個月 |
9 |
序號 |
行為類別 |
違法違規行為 |
處罰處理依據 |
違法情節 |
裁量基準 |
分值 |
7 |
評標紀律 |
進入其他正在評標的評標室 |
《北京市評標專家庫專家管理細則》(京人社專技發〔2011〕246號)第二十條第(七)項 |
情節輕微 |
責令改正 |
3 |
情節嚴重 |
暫停評標資格3個月 |
12 |
||||
8 |
評標紀律 |
無故不參加評標活動 |
《北京市評標專家庫專家管理細則》(京人社專技發〔2011〕246號)第二十條第(五)項 |
情節輕微 |
口頭告誡 |
6 |
情節嚴重 |
暫停評標資格1個月 |
9 |
||||
9 |
評標紀律 |
不服從工作人員管理,經勸阻仍不改正 |
《北京市評標專家庫專家管理細則》(京人社專技發〔2011〕246號)第二十條第(七)項 |
情節輕微 |
責令改正 |
6 |
情節嚴重 |
暫停評標資格3個月 |
12 |
||||
10 |
評標紀律 |
不配合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監督檢查或調查取證 |
《北京市評標專家庫專家管理細則》(京人社專技發〔2011〕246號)第二十條第(七)項 |
情節輕微 |
責令改正 |
6 |
情節嚴重 |
暫停評標資格3個月 |
12 |
||||
11 |
評標紀律 |
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
《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六條 |
情節輕微 |
給予警告 |
6 |
情節嚴重 |
取消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24 |
||||
12 |
評審質量 |
提交的評標報告中沒有評標結論或有多個評標結論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三)項 |
情節輕微 |
責令改正 |
6 |
情節嚴重 |
暫停評標資格3個月 |
12 |
||||
情節特別嚴重 |
取消評標專家資格 |
24 |
序號 |
行為類別 |
違法違規行為 |
處罰處理依據 |
違法情節 |
裁量基準 |
分值 |
13 |
評審質量 |
評分匯總出現計算錯誤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三)項 |
情節輕微 |
責令改正 |
6 |
情節嚴重 |
暫停評標資格3個月 |
12 |
||||
情節特別嚴重 |
取消評標專家資格 |
24 |
||||
14 |
評審質量 |
評標專家個人評分與其他成員存在重大分歧未做出書面說明、雖然做出書面說明但不能合理解釋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三)項 |
情節輕微 |
責令改正 |
6 |
情節嚴重 |
暫停評標資格3個月 |
12 |
||||
情節特別嚴重 |
取消評標專家資格 |
24 |
||||
15 |
評審質量 |
未按照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進行評審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三)項 |
情節輕微 |
責令改正 |
6 |
情節嚴重 |
暫停評標資格3個月 |
12 |
||||
情節特別嚴重 |
取消評標專家資格 |
24 |
||||
16 |
公正履職 |
應當啟動澄清、說明和補正程序而未啟動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三)項 |
情節輕微 |
責令改正 |
6 |
情節嚴重 |
暫停評標資格3個月 |
12 |
||||
情節特別嚴重 |
取消評標專家資格 |
24 |
||||
17 |
公正履職 |
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七)項 |
情節輕微 |
責令改正 |
6 |
情節嚴重 |
暫停評標資格3個月 |
12 |
||||
情節特別嚴重 |
取消評標專家資格 |
24 |
序號 |
行為類別 |
違法違規行為 |
處罰處理依據 |
違法情節 |
裁量基準 |
分值 |
18 |
公正履職 |
借鑒或抄襲其他專家打分結果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第(八)項 |
情節輕微 |
責令改正 |
6 |
情節嚴重 |
暫停評標資格3個月 |
12 |
||||
情節特別嚴重 |
取消評標專家資格 |
24 |
||||
19 |
公正履職 |
將個人已完成的打分結果供其他專家借鑒或抄襲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第(八)項 |
情節輕微 |
責令改正 |
6 |
情節嚴重 |
暫停評標資格3個月 |
12 |
||||
情節特別嚴重 |
取消評標專家資格 |
24 |
||||
20 |
公正履職 |
影響或干擾其他專家獨立評審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第(八)項 |
情節輕微 |
責令改正 |
6 |
情節嚴重 |
暫停評標資格3個月 |
12 |
||||
情節特別嚴重 |
取消評標專家資格 |
24 |
||||
21 |
公正履職 |
在空白評標結論上簽字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第(八)項 |
情節嚴重 |
暫停評標資格3個月 |
12 |
情節特別嚴重 |
取消評標專家資格 |
24 |
||||
22 |
公正履職 |
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七)項 |
情節輕微 |
責令改正 |
6 |
情節嚴重 |
暫停評標資格6個月 |
18 |
||||
情節特別嚴重 |
取消評標專家資格 |
24 |
序號 |
行為類別 |
違法違規行為 |
處罰處理依據 |
違法情節 |
裁量基準 |
分值 |
23 |
公正履職 |
應當回避未主動提出回避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一)項 |
情節輕微 |
責令改正 |
6 |
情節嚴重 |
暫停評標資格6個月 |
18 |
||||
情節特別嚴重 |
取消評標專家資格 |
24 |
||||
24 |
公正履職 |
私下接觸投標人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第(四)項 |
情節輕微 |
責令改正 |
6 |
情節嚴重 |
暫停評標資格6個月 |
18 |
||||
情節特別嚴重 |
取消評標專家資格 |
24 |
||||
25 |
公正履職 |
主動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五)項 |
情節輕微 |
責令改正 |
6 |
情節嚴重 |
暫停評標資格6個月 |
18 |
||||
情節特別嚴重 |
取消評標專家資格 |
24 |
||||
26 |
公正履職 |
發表帶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意見的言論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第(八)項 |
情節輕微 |
責令改正 |
6 |
情節嚴重 |
暫停評標資格6個月 |
18 |
||||
情節特別嚴重 |
取消評標專家資格 |
24 |
||||
27 |
公正履職 |
順從其他專家發表的傾向性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意見的引導意圖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五)項 |
情節輕微 |
責令改正 |
6 |
情節嚴重 |
暫停評標資格6個月 |
18 |
||||
情節特別嚴重 |
取消評標專家資格 |
24 |
序號 |
行為類別 |
違法違規行為 |
處罰處理依據 |
違法情節 |
裁量基準 |
分值 |
28 |
公正履職 |
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第(六)項 |
情節輕微 |
責令改正 |
6 |
情節嚴重 |
暫停評標資格6個月 |
18 |
||||
情節特別嚴重 |
取消評標專家資格 |
24 |
||||
29 |
公正履職 |
完成潛在投標人排序后無故修改評標結果導致排序變化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第(八)項 |
情節嚴重 |
暫停評標資格12個月 |
24 |
情節特別嚴重 |
取消評標專家資格 |
24 |
||||
30 |
公正履職 |
評標活動結束前離開評標區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二)項 |
情節輕微 |
責令改正 |
6 |
情節嚴重 |
暫停評標資格12個月 |
24 |
||||
情節特別嚴重 |
取消評標專家資格 |
24 |
||||
31 |
公正履職 |
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
《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六條 |
情節輕微 |
給予警告 |
6 |
情節嚴重 |
取消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24 |
||||
32 |
其他 |
其他違規違紀行為 |
《北京市評標專家庫專家管理細則》(京人社專技發〔2011〕246號)第二十條第(七)項 |
情節輕微 |
給予警告 |
3 |
情節嚴重 |
責令改正 |
6 |
序號 |
行為類別 |
違法違規行為 |
處罰處理依據 |
違法情節 |
裁量基準 |
分值 |
|
33 |
其他 |
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職的行為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第(八)項 |
情節輕微 |
責令改正 |
6 |
|
情節嚴重 |
暫停評標資格3個月 |
12 |
|||||
情節特別嚴重 |
取消評標專家資格 |
24 |
|||||
34 |
其他 |
未參加全市統一的評標專家培訓考核或培訓考核不合格 |
《北京市評標專家庫專家管理細則》(京人社專技發〔2011〕246號)第二十條第(三)項 |
情節嚴重 |
暫停評標資格12個月 |
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