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體投標常見問題案例共享
所謂聯合體投標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法人單位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參加投標,小編參加的第一個招標投標就是聯合體投標,當時小編前東家要建設一條光伏生產線,采購光伏組件生產線電機設備,新建廠房和機房等附屬設施,組織了一次工程招標,接受聯合體投標,那么在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中,不同的聯合體的資質不同是怎么認定的?
1、聯合體中只有一家具備資質,該如何認定聯合體的資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聯合體中有同類資質的供應商按照聯合體分工承擔相同工作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供應商確定資質等級”,那么如果是不同類供應商或承擔的工作不一樣,則不能以聯合體中承擔一類工作的資質要求,來要求承擔另一類工作的另一方聯合體,根據財政部18號令,聯合體承擔不同類型工作的,只要有一方滿足特定要求即可。
根據招標投標法的規定“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或招標代理公司。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因此,招標文件可以明確規定對聯合體的資格條件進行約定,可以約束聯合體中的一家投標人具有什么樣的資質,或者聯合體所有投標人具有什么樣的資質。
2、不接受聯合體投標是違法嗎?
很多招標人是不太愿意接受聯合體投標,因為聯合體投標在項目執行、質量、售后服務等方面執行有一定困難,容易發生糾紛和踢皮球。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實施要求,在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如未載明,不得拒絕聯合體投標”,因此不接受聯合體投標不違法!如果接受聯合體投標,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要求投標人提供聯合體投標協議,要求投標人在協議書中明確投標的主體,各方承擔的工作和相應的權利、義務以及法律責任等。
對企業而言,聯合體投標是強強聯合,提高企業競爭力和投標中標率的有效方法,但對于一些項目來說,并不歡迎聯合體投標,其原因是招標人為保證工期、質量,減少摩擦和踢皮球的現象,明確不接受聯合體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