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2020年本)
關于印發《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2020年本)》的通知
京發改規〔2020〕9號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發布日期:2020-12-30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全國公共資源交易目錄指引》(發改法規〔2019〕2024號)工作部署,進一步深化本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拓展公共資源交易范圍,積極穩妥推進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加快實現平臺交易全覆蓋,提高公共資源交易配置效率和公平性,結合本市實際,我委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2020年本)》(以下簡稱《目錄》),經報請市政府批準同意,現予以印發,請按照以下要求認真組織貫徹落實:
一、列入《目錄》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應當進入本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交易,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公共安全等特殊項目,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按行業歸口監管的原則,市、區政府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推進列入《目錄》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進場交易,依法加強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行業監督管理。
三、公共資源交易堅持電子化發展方向,在促進平臺互聯互通和信息充分共享的基礎上,規范服務事項,推行網上辦理,優化平臺服務,不斷提高公共資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
四、《目錄》實行動態管理,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適時提出調整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發布實施。
五、本《目錄》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第一批)》同時廢止。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0年12月30日
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2020年本)
序號 |
類別 |
項目內容 |
范圍 |
一 |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 |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下列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采購達到規定標準之一的,必須招標:1.使用預算資金200萬元人民幣以上,并且該資金占投資額10%以上的項目;以及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并且該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2.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以及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3.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具體包括:(1)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礎設施項目;(2)鐵路、公路、管道、水運,以及公共航空和A1級通用機場等交通運輸基礎設施項目;(3)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通信基礎設施項目;(4)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等水利基礎設施項目;(5)城市軌道交通等城建項目。具體項目范圍執行《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6號)、《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發改法規規〔2018〕843號)及《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和〈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實施工作的通知》(發改辦法規〔2020〕770號)有關規定。(二)市、區政府固定資產投資建設的信息化項目咨詢設計、軟件開發、系統集成、軟硬件采購、運行維護、項目監理等服務和設備采購。 |
1.施工(含土建施工、設備安裝、裝飾裝修等)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2.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3.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4.同一項目中可以合并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1、2、3項規定標準的。5.信息化項目的服務、設備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人民幣以上的。 |
二 |
政府采購項目 |
市、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 |
全部 |
三 |
土地使用權出讓項目 |
市、區規劃自然資源委負責的土地使用權(包括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工礦倉儲用地、公共管理公共服務用地、其他用地等)出讓項目。 |
全部 |
四 |
礦業權出讓項目 |
市、區規劃自然資源委負責的礦業權(包括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項目。 |
全部 |
五 |
國有產權和國有資產等交易項目 |
(一) 市、區屬國有產(股)權轉讓交易項目(包括企業產權轉讓、企業增資、企業資產轉讓等)。(二) 本市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資產處置(包括國有產權、股權、債權的轉讓;實物資產、金融資產處置;專利權、商標所有權、使用權以及其他知識產權處置等)。(三) 本市各級行政執法部門、司法機關或市級集中實施的罰沒物品市場化處置(包括各類罰沒資產、沖抵罰款物品、訴訟(涉案)資產、抵債資產、依法不返還的追回贓物及無主物品等)。(四) 市級國有文化產權交易(包括股權、實物資產等)項目。 |
全部 |
六 |
醫藥采購項目 |
本市疫苗、藥品、醫用耗材、醫療器械等采購。 |
(一)非免疫規劃疫苗;(二)國家免疫規劃疫苗以外的其他免疫規劃疫苗按照政府采購項目組織采購;(三)全部藥品、醫用耗材、醫療器械采購。 |
七 |
戶外廣告設施使用權出讓、城市照明 |
市、區城市管理委負責的戶外廣告設施使用權特許經營、城市照明項目。 |
全部 |
八 |
無形資產交易項目 |
(一)市、區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權項目、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二)市政公用設施及公共場地使用權、承包經營權、冠名權有償轉讓。 |
全部 |
九 |
碳排放權、排污權交易項目 |
(一)市、區碳排放權交易項目。(二)市、區定額出讓排污權項目。(三)市、區公開拍賣排污權目。 |
全部 |
十 |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 |
本市機電產品國際招標項目。 |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商務部令2014第1號)規定的范圍。 |
十一 |
林權交易 |
(一)國有林地使用權、租賃權和林木所有權出讓項目。(二)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出讓項目。 |
全部 |
十二 |
農村集體產權交易 |
(一)農村集體土地經營權流轉項目。(二)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出租項目。(三)農村集體資產股權轉讓項目。(四)四荒(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地使用權流轉項目。 |
一定標的額以上的農村集體資產,具體標準由各相關區政府研究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