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關于加強工程建設領域評標專家信用監管的實施方案 (暫行)》的通知(黔發改財金〔2021〕59號)
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相關成員單位,有關單位,各評標專家: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貴州省招標投標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進一步規范工程建設領域評標專家的從業行為,加強專家信用監管,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工程建設領域誠信評標環境,現將《關于加強工程建設領域評標專家信用監管的實施方案(暫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貴州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1年1月26日
關于加強工程建設領域評標專家信用監管的實施方案(暫行)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貴州省招標投標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個人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98號)、《最高人民法院等九部門關于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通知》(法〔2016〕285號)等有關規定,規范工程建設領域評標專家(以下簡稱“專家”)評標行為,加強專家信用監管,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以下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加快專家信用記錄建設,健全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機制,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社會監管機制,積極營造“守信光榮、失信可恥”的良好氛圍,推進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二)基本原則。評標行為應遵循公平公正誠實守信原則,嚴格執行招投標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工程建設領域對評標專家及評標專家資格申請人開展信用信息核查,依法限制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評標專家參與招投標活動,依法限制嚴重失信主體申請評標專家資格,實行市場禁入。不斷健全專家選聘與退出機制,規范工程建設領域評標專家從業行為和管理,持續優化營商環境。
二、信用監管方法及措施
通過信息共享,實現貴州信用聯合獎懲平臺(以下簡稱“獎懲平臺”)信用信息與貴州省綜合評標專家庫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專家庫”)專家信息自動比對核查,對評標專家資格申請人和評標專家開展信用核查,實施信用監管。
(一)專家庫存量信用核查
存量專家信用核查。對專家庫所有專家信用信息進行比對,對有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專家,依據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限制參加評標活動或取消評標專家資格。
(二)資格申請信用核查
對評標專家資格申請人信用核查。自動對評標專家資格申請人進行信用核查,若申請人存在嚴重違法失信行為,專家庫申報系統自動拒絕申報。
(三)專家庫定期信用核查
聯合獎懲平臺每季度對專家庫專家信息進行信用核查比對,對入庫后被列入嚴重失信人員名單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發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的專家,依據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限制參與評標活動。
(四)工程建設領域信用信息的歸集和應用
工程建設領域有關主管部門(包括省級、各市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對評標專家因違法違規或其他嚴重失信行為而作出行政處罰等相應處理的,應及時將相關信息共享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貴州),推進工程建設領域嚴重失信人員名單在其他領域依法聯合懲戒的應用。
(五)評標專家誠信記錄考評
根據《貴州省綜合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貴州省綜合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考評辦法(暫行)》等有關規定,對評標專家進行綜合考評,將評標專家的誠信記錄作為評標專家考評的重要內容。
三、鼓勵開展信用修復
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專家經履行法定義務,申請并完成信用修復的,經產生名單的有關部門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后,可依法依規取消評標活動限制措施。有關行政處罰信息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信用中國”網站及地方信用門戶網站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機制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9〕527號)規定開展信用修復。
四、有序推進信用承諾
加快推進事前信用承諾制。在工程建設領域評標環節開展事前信用承諾制,公開向社會作出信用承諾。評標專家資格申請人在注冊申報和評標專家變更評標專業時,應簽訂《信用承諾書》,專家在每次評標前要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現場簽訂《評委守則》,踐諾情況將作為行業主管部門、有關單位事中事后信用監管的重要參考。
五、強化保障措施
把加強專家信用監管作為工程建設領域信用建設的重要舉措,加強組織領導,落實責任主體,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辦公室將與省招投標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進一步加強統籌協調力度,會同有關部門及時跟蹤掌握專家信用監管工作進展,積極協調解決專家信用監管的重點難點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