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四川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記錄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推進全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構建“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促進招標代理行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四川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我廳制定了《四川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記錄管理辦法(試行)》,經2021年第一次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四川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記錄管理辦法(試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1年2月7日
四川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信用
記錄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全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構建“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提高招標代理機構誠信經營意識,促進招標代理行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四川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四川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辦法》《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取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依法設立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以下簡稱招標代理)業務的機構實施信用記錄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信用記錄管理,是指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對招標代理機構的信用信息進行采集、評價、發布,并依據評價結果實施差異化應用和管理的活動。
???????第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管理體系的建設和信用記錄管理的組織協調工作。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招標代理機構注冊地及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監督權限,負責招標代理機構信用信息采集、異議受理、復核、評價等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發展改革、市場監督、鐵道、交通運輸、信息產業、水利、自然資源、民航、司法機關、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部門(以下簡稱“有關部門”)協同聯動,推進信用信息互聯互通,實現信用信息數據共享。
???????第四條 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建立“四川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記錄管理系統”(以下簡稱“信用管理系統”)。
???????第五條 信用記錄管理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注重與招標投標活動監督管理工作相結合,維護招標代理市場的良好秩序。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六條 招標代理機構的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組成(詳見附件)。
???????(一)基本信息是指招標代理機構的工商注冊信息、從業人員信息、招標代理業績等信息。
???????(二)良好信用信息是指招標代理機構的綜合實力、社會服務、榮譽獎項等良好行為信息。
???????(三)不良信用信息是招標代理機構在工程招標代理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或標準,經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認定的不良信用信息。
???????第七條 招標代理機構信用信息采取機構自主申報和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采集相結合的方式獲取。
???????(一)基本信息由招標代理機構自主申報。發生變更時,應當自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完成該信息的變更申報。
???????(二)良好信用信息由招標代理機構在附件2規定的記錄期限內自主申報。未在記錄期限內申報的良好信用信息不予記錄。
???????(三)不良信用信息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錄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所涉及的不良信用信息由負有項目招標投標監督職責的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錄入;其他有關部門移交的不良信用信息,由同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代為采集錄入。不良信用信息在錄入前應當告知被記錄的招標代理機構有關事實、依據和申訴渠道。
???????第八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對所申報的信用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負責。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信用信息加強監督管理,并接受社會監督。對有異議的信用信息,按本辦法第四章相關規定處理,信用信息存在虛假的,按本辦法第六章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評價和發布
???????第九條 信用管理系統根據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記錄情況,按照評價標準(詳見附件)計算得分。
???????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記錄得分=基本信息分值+良好信用信息分值-不良信用信息分值。
???????第十條 信用管理系統根據近一年日平均信用記錄得分自動確定招標代理機構的信用等級,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等級分為A、B、C、D四級。
???????A級(信用平均分≥90分):信用優秀。表示企業誠信度高,各項指標優秀,經營狀況好,履約能力強,社會信譽好;
???????B級(90分>信用平均分≥70分):信用良好。表示企業誠信度較高,各項指標良好,經營狀況較好,履約能力較強,社會信譽較好;
???????C級(70分>信用平均分≥60分):信用一般。表示企業誠信度一般,各項指標一般,經營狀況一般,履約能力一般,社會信譽一般;
???????D級(信用平均分<60分):信用差。表示企業誠信度差,各項指標落后,經營狀況不良,履約能力弱,社會信譽差。
???????第十一條 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其信用等級直接列為D級,記錄公開期為1年(見附件3失信情形I):
???????(一)招標代理機構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代理投標或者向該項目投標人提供咨詢的,接受委托編制最高投標限價(招標控制價)的中介機構參加受托編制最高投標限價(招標控制價)項目的投標或者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提供咨詢的;
???????(二)招標代理機構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的權益的;
???????(三)招標代理機構或其法定代表人以及招標從業人員在該機構的招標代理業務中的違法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四)招標代理機構或其法定代表人以及招標從業人員近2年在該機構的招標代理業務中的違法行為受到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行政處罰2次及以上的;
???????(五)對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責令改正的決定拒不執行或者以弄虛作假方式隱瞞真相;拒不依法履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做出的行政處罰的;
???????(六)轉讓、轉包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的;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招標代理機構作出列為D級決定的,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后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該招標代理機構有關事實、依據和申訴渠道。
???????第十二條 住房城鄉建設廳按照信息公開有關規定,通過門戶網站統一動態發布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記錄。
???????(一)基本信息長期公開;
???????(二)良好信用信息長期公開;
???????(三)不良行為信用信息公開期限為1年??s短公開期限應符合本辦法第五章規定。
???????信用記錄公開期限到期或招標代理機構注銷的,不再對社會公開,轉為信用檔案長期保存。
???????第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記錄實行動態管理,信用記錄、信用等級及時更新。
第四章 異議處理
???????第十四條 信用信息發布后,利害關系人可以提出異議。異議人應通過信用管理系統提交異議材料,包括真實身份、聯系方式和具體事實、理由及證據等。
???????第十五條 異議根據不同內容和性質,由有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
???????第十六條 異議受理單位應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實并通過信用管理系統作出處理意見。
???????第十七條 對異議處理意見不服的,應在受理單位作出處理意見后10個工作日內通過信用管理系統向上一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復核申請,包括真實身份、聯系方式和具體事實、理由及證據等。上一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自受理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組織復核并作出復核決定。
???????第十八條 發布的信用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以下情形確需更改的,應由招標代理機構或采集單位填寫《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信用信息更改申報表》并附相關證明材料,經相應異議受理部門審核,并在5個工作日內在信用管理系統中完成更改:
???????(一)企業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
???????(二)企業信用信息因異議處理而發生變更的;
???????(三)其他法定原因導致已發布的企業信用信息需更改的。
第五章 信用修復
???????第十九條 鼓勵失信市場主體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符合條件的失信招標代理機構可申請信用修復,縮短不良信用信息記錄和公開期限。
???????第二十條 失信招標代理機構可通過完成失信行為整改、責任人員處理、專題培訓等方式開展信用修復。有關部門移交給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不良信用信息,失信招標代理機構應提供有關部門同意信用修復的書面意見。
???????第二十一條 失信招標代理機構應向采集不良信用信息的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信用修復申請,并按要求提供其已履行義務或糾正失信行為的證明材料。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信用修復申請進行審核評估,對符合條件的同意信用修復,終止該不良信用信息的記錄和公開,不良信用信息記錄期間的得分仍按第十條第一款規定進入信用等級的評定。
???????第二十二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用修復申請不予受理:
???????(一)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見附件3失信情形I);
???????(二)本辦法附件3所列失信情形II被不良行為記錄不滿3個月的;
???????(三)提出申請時,前12個月內被不良行為記錄3次及以上的。
第六章 信用記錄的應用
???????第二十三條 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采用委托招標的,招標人應充分利用信用評價結果,通過競爭性方式擇優確定招標代理機構,在競爭性委托文件、競爭性談判文件等文件的條件和要求中可限制D級信用等級及無信用信息記錄的招標代理機構參與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的競選。
???????第二十四條 對信用等級為C、D級的招標代理機構,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加強監管:
(一)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抽查比例和頻次;
(二)約談其主要負責人,對其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進行相關業務培訓;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二十五條 對信用等級為A級的招標代理機構,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激勵措施:
???????(一)在實施各類政策扶持時可應用信用評價結果。
???????(二)在采用競爭性方式確定招標代理機構中,可以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三)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中減少檢查頻次;
???????(四)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招標代理機構在發生基本信息(招標代理業績除外)變更后的30日內未完成變更申報的,按附件3不良信用信息評價標準扣分。
???????第二十七條 招標代理機構虛假申報信用信息的,經調查核實后予以糾正,并按附件3不良信用信息評價標準扣分。
???????第二十八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并加強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對于推送虛假信用信息,故意瞞報信用信息,違規撤銷或篡改信用信息的,應當依法追究主管部門及相關責任人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7月1日開始試行,試行期2年。
???????附件:1.四川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基本信息量
化評價標準
2.四川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良好信用信息量化評價標準
3.四川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不良信息量化評價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