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質疑材料采購代理機構該如何處理?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以下簡稱94號令)施行后,政府采購從業人員對該辦法第十三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拒收質疑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發出的質疑函,應當在收到質疑函后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之規定,如果質疑材料不符合法律或招標文件要求,采購代理機構該如何處理?
第一,對無權提出質疑的供應商的質疑,如未購買采購文件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或者雖然購買采購文件但未參與投標而對中標結果提出質疑的,采購代理機構可以答復其無權提出質疑。
第二,對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質疑的,采購代理機構可以答復因其質疑超出法定期限不予處理。
第三,對質疑函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或者簽署不符合規定的,采購代理機構可以要求供應商補正。需要注意的是,94號令并未規定補正所需期限不計算在質疑處理的期限內,故采購代理機構一定要保證補正的期限也應包含在法律規定的7個工作日的質疑處理期限內。
對以傳真、電子郵件形式提交質疑函的,由于傳真、電子郵件均不符合94號令要求的形式,還應要求供應商提交質疑函的原件。對此問題,可以在采購文件中說明,并明確以供應商提供質疑函原件的時間為提起質疑的時間。
投訴人在提起投訴前未依法進行質疑的,其投訴(或者某些投訴事項)不符合94號令第十九條規定條件,是無效投訴,在受理審查時財政部門發現無效投訴的,財政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2021年3月10日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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