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及監理招標投標信用評價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完善招標投標信用激勵和懲戒機制,推進招標投標市場信用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建市〔2017〕241號)及《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完善守信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17〕5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包含園林綠化工程,下同)施工、監理招標投標信用評價、發布和使用適用本辦法。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信用評價工作的管理、政策制定以及結果發布,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信用評價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信用評價(以下簡稱:信用評價)是指按照信用評價標準和方法,對相關企業的信用信息進行遴選征集,給予企業履約守信狀況的綜合評判。
第四條 信用評價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五條 信用評價采用百分制,按加減累積方式計算。納入信用評價的信息原則上從湖南省智慧住建云及湖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平臺征集。
第六條 信用評價的申請及信息采集。
企業可自行在湖南省智慧住建云網站注冊賬號,登錄“湖南省智慧住建云—公共服務平臺—招標投標信用評價系統”,申請參加信用評價,查閱相關信用信息與評價結果。
信用信息原則上自產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采集錄入,且所有信息采集工作應當于每季度末月20日20時前完成。信息自采集之日起自動通過招標投標信用評價系統進行動態公示。
第七條 信用評價結果的生成、公示、公告。信用評價由招標投標信用評價系統自動生成,評價結果每季度發布一次。評價結果公示時間為每季度末月20日20時,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告時間為每季度末月30日20時,信用評價結果公告后,企業可自行前往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查閱和打印信用評價報告。
第八條 異議處理。每季度末月20日20時評價結果公示前,企業對信用信息有異議的,可以按屬地管理原則向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提出,同時提交相關的證明材料。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在收到異議后進行核實處理,并公開處理結果。
評價結果公示期內,企業對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提出,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異議經核實后,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將處理結果予以公開。
異議的處理原則上在每季度末月30日20時前完成。
第九條 信用評價結果應當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應用。招標評標使用的信用評價結果,分別采用投標人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截止之時公告的最新季度信用評價分值。
第十條 錯誤處理及責任追究。信用評價中發現企業有未如實錄入信息,偽造、變造相關資料,重復錄入相關信息等行為,影響信用評價結果且對其有利的,給予嚴重不良行為記錄。
評價結果使用過程中,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發現信用信息有誤,確需對企業信用評價結果進行修改的,報送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經確認后修改。修改后的結果經公示、公告后生效,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工作人員錄入信息不及時、錄入信息錯誤,異議處理不及時,或者在信用評價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予以通報批評,并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 鼓勵省外入湘企業申請信用評價。
第十二條 與我省簽署信用信息共享備忘錄的省市區公布的信用信息,可以用于我省信用評價。信用信息共享備忘錄的簽署情況在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站公布。
第十三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根據實際需要對信用評價情況進行評估,必要時可以調整信用評價標準。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1日止。評價結果的應用在2021年4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