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代理公司如何在招標文件中限定品牌?
招標代理公司如何在招標文件中“限定品牌”?直接在招標文件中指定某某品牌是不合適的,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屬于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會被投標人質疑的。因此許多招標代理公司在招標文件中就巧妙的規避了這一點,那么招標代理公司如何在招標文件中“限定品牌”的呢?
《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二十五條均規定,如果必須引用某一生產供應者的技術標準才能準確或清楚地說明擬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時,則應當在參照后面加上“或相當于”的字樣。在編制工程建設項目貨物和施工招標文件時,當遇到技術規格難以描述清楚的情況時,允許引用某些品牌供應商的技術標準為例說明技術規格要求,但同時要求必須在參考品牌后面加上“或相當于”的字樣,用來表達招標人對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而且引用的貨物品牌在市場上具有可選擇性。
問題就出在這里了,雖然說市場上大部分相同類產品的主要參數基本上大差不差的,但是要是完全一樣,那是不可能的,在這個地方就大有可為了,如某設備招標,規定輸入接口為美制接口標準,大家知道國內大部接口是按照國標在做,相當于把一部分潛在投標人排除在外了。這也是招標代理公司常用的控標方法。對于品牌的檔次劃分,相關法律、法規并沒有詳細規定,完全憑評標專家的主觀判斷,不是一個相對固定的標準,所以很難把握尺度,極易產生認知標準上的不同。因此,招標代理公司正是利用這個認知的差別,來模糊指定品牌的概念,規避招標投標法的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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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6日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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