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制訂目的】為了加強和規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預防和懲處招標投標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山西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省行政區域內對依法必須招標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監管原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應依法、公平、公正進行,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屬于市場主體和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自主決策范圍的事項。
第四條【監管對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管對象主要包括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委員會及評標專家、各類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交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
第二章 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職責分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的指導、協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廣播電視、能源、林業和草原、通信等部門(以下簡稱“行政監督部門”)分別負責工業、國土資源、生態環境、房屋市政、交通、水利、農業、廣播電視、能源、林業、通信等行業領域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受理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投訴并做出處理決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服務管理部門負責對本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招標投標工作人員實施監督。
第六條【屬地分級監管】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按照屬地分級監管的原則,由相應行政監督部門負責。
對于實行審批、核準管理的工程建設項目,項目建設單位弄虛作假、化整為零規避招標審核行為的監督管理,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負責。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核準部門應當將審批、核準項目招標內容的方案抄送同級行政監督部門。
省級行政監督部門可以對本行業領域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監督管理的層級做出具體規定。
第三章 監督管理方式
第七條【監管方式】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主要包括在線監督、信息公開、監督檢查、投訴處理、記錄公告、信用監管等方式。
第八條【在線監管】省審批服務管理部門負責統籌建設全省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電子監管系統,行政監督部門可以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電子監管系統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進行全過程在線監督。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系統應當按照規定實時傳送和保存招標投標過程中生成的文件資料和數據信息;對發現的異常情況或問題,交易系統運營機構應當及時向行政監督部門報告。
第九條【信息公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過程中產生的信息,除按照規定需要保密的以外,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我省關于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規定的內容、時限、渠道和載體等進行公開。
第十條【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包括專項檢查和隨機抽查兩種方式,以隨機抽查方式為主,采用“雙隨機一公開”的形式開展工作。抽查的比例和頻次,由行政監督部門結合實際確定,向社會公布后執行。
第十一條【投訴處理】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投訴受理及調查,應當按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發展改革委等七部委第11號令)和《山西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記錄公告】行政監督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明確監督管理人員、如實記錄監督情況,并根據監督情況形成監督結果記錄。
監督管理過程中形成的監督結果記錄應當錄入監督平臺存檔。
第十三條【信用監管】發展改革部門、行政監督部門、審批服務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記錄、歸集、公告和共享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信用信息,強化招標投標當事人信用信息應用。
發展改革部門、行政監督部門對失信主體可以采取增加抽查頻次、開展專項檢查等方式進行重點監督管理,采取必要的措施依法限制失信主體參與招標投標活動。
發展改革部門、行政監督部門對嚴重失信主體參與招標投標活動依法實施市場禁入。
第十四條【監督權限】行政監督部門依法開展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現場檢查;
(二)檢查項目審批、資金撥付等資料和文件;
(三)檢查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招標文件、投標文件,核查投標單位的資質等級和資信等情況;
(四)監督開標、評標,旁聽與招標投標事項有關的重要會議;
(五)及時制止和糾正招標投標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
(六)詢問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有關情況;
(七)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招標投標檔案資料;
(八)調查、核實招標結果執行情況。
第十五條【監管人員負面清單】行政監督部門工作人員在招標投標活動監督管理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依法進行的招標投標活動;
(二)參與本部門監管項目招標文件的編制;
(三)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四)泄露應當保密的資料和有關信息;
(五)收受招標投標當事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監督管理內容
第十六條【監管內容】行政監督部門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管內容主要包括招標方式、招標范圍、招標組織形式的審批、核準,資格預審公告或招標公告的發布,資格預審,開標,評標,中標候選人公示、中標結果公示和合同簽訂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
第十七條【招標準備監管】行政監督部門在招標準備階段的監督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是否具備招標條件;
(二)招標方式、招標范圍、招標組織形式、招標代理機構的選取、招標計劃安排、對投標人資質(資格)要求、評標方法、評標委員會組建方案、開標場所以及開標、評標工作具體安排等是否符合國家及省有關規定;
(三)招標公告的內容、發布方式及媒介是否符合國家及省有關規定;
(四)招標文件(含資格審查文件)的內容是否符合國家及省有關規定;
(五)評標標準和評標方法是否符合國家及省有關規定;
(六)是否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進行交易。
第十八條【投標監管】行政監督部門在投標階段的監督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標人是否相互串通投標;
(三)投標人是否存在以他人名義投標或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行為。
第十九條【資格審查監管】行政監督部門在資格審查(含預審和后審)階段的監督包括以下內容:
(一)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資格條件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要求和有關規定;
(二)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是否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存在違法犯罪及信用記錄進行審查;
(三)是否存在歧視、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行為。
第二十條【開標監管】行政監督部門在開標階段的監督包括以下內容:
(一)開標時間、地點是否符合國家及省有關規定;
(二)投標人遞交投標文件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三)開標程序是否符合國家及省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評標監管】行政監督部門在評標階段的監督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標專家抽取及評標委員會組成是否符合國家及省有關規定;
(二)評標程序是否符合國家及省有關規定;
(三)評標方法、標準是否與招標文件一致;
(四)評委賦分、計分是否符合評標標準、是否與審查意見一致、是否存在明顯不公平;評委評審意見是否客觀、詳實、公正;
(五)評標委員會提交的評標報告,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及其排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定標監管】行政監督部門在定標階段的監督包括以下內容:
(一)定標結果是否符合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和招標文件的要求;
(二)定標的時間是否符合國家及省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合同履約監管】行政監督部門對合同履約情況的監督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否在規定時間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二)合同訂立信息(合同價款、簽訂時間、合同期限等)是否按規定公開;
(三)是否存在違法發包、轉包、分包及掛靠情形。
第二十四條【監管清單】省級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制訂并公布本行業領域的監管權力和責任清單。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五條【行政處理】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不符合招標條件招標、串通投標、弄虛作假騙取中標以及其他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等行為進行查處。
第二十六條【案件移送】對行政處罰權限不屬于行政監督部門的,行政監督部門應在核查后做好案卷記錄,移送有行政處罰權的主管部門處理。
第二十七條【處罰信息公開】行政監督部門及有行政處罰權的主管部門自作出違法違規處理決定之日起,應于7個工作日內在部門網站或按有關規定予以公開。
第二十八條【監管人員責任】行政監督部門工作人員在招標投標監督管理中,違反第十五條規定或存在其他違法違規情形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線索移送】行政監督部門在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黨員干部插手干預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或通過“影子公司”貪腐謀利的,以及公職人員涉嫌參與串通投標、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貪污賄賂等職務違法或職務犯罪的,應當將問題線索移送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調查處置。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