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公司在處理對采購過程質疑的注意事項
采購過程包括采購文件的發出、采購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投標、開標、評標、談判、詢價、發布中標或者成交結果公告等。對采購過程的質疑,招標公司、采購代理機構應結合相關的證據,針對質疑事項進行答復。
對評審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質疑,這是供應商最常見的質疑事項。供應商認為自己報價低,產品質量好,服務好,卻沒有中標,難以接受這個結果,或者認為其他供應商之間存在串通投標、擬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等。還有一種情況是,認為擬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不符合資格性、符合性要求,技術指標不滿足采購文件的要求等,質疑函或者材料中有其他供應商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的內容、投標材料等。針對不同的質疑情況,采購代理機構應作出不同的處理:
第一,認為評分不公平的處理。若供應商針對評審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提出質疑的,諸如應扣分未扣分、不該扣分的扣了分之類的問題,符合性審查的問題等,根據94號令的規定,招標公司、采購代理機構可以組織原評標委員會或者競爭性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或者競爭性磋商小組(以下簡稱“評審小組”)協助答復質疑。在請原評標委員會協助處理質疑事項時,招標項目可能會涉及重新評審的問題。87號令第六十四條規定,投標人對分值匯總計算錯誤的、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對客觀評審因素評分不一致的、經評標委員會認定評分畸高或者畸低的,采購人或者代理機構可以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進行重新評審,重新評審改變評標結果的,應當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第二,認為項目存在串通投標、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等的處理。此類問題涉及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以外的材料,而代理機構沒有財政部門的執法權,因而不能過度地進行調查,故需要質疑供應商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由于采購文件往往規定串通投標、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等屬于實質性不響應采購文件的情形,因此這些問題應由原評標委員會或者評審小組評判。原評標委員會或者評審小組能夠根據質疑供應商提供的證明材料作出認定的,需要根據認定的結果重新進行處理。若質疑供應商沒有提供證明材料或者提供的證明材料不足以認定串通投標、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成立的,應維持原評審結果。
第三,對于質疑函或者材料中有其他供應商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的內容、投標材料等的處理?!?a href="http://www.beidafu.com/newsinfo/33232.html" target="_blank">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投訴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證據來源的合法性存在明顯疑問,投訴人無法證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視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對于質疑供應商不應得知其他供應商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內容的、在中標或者成交結果公告前不應知道評審結果等情形,財政部門應當駁回投訴。雖然94號令未規定質疑階段可以駁回質疑,但法律規定的立法原則和精神實際上是不鼓勵以非法手段、違背誠信原則獲得信息、取得證據進行“維權”的行為,故質疑階段亦可以考慮駁回質疑。因為即使質疑供應商不服質疑答復,投訴到財政部門,財政部門的處理結果亦是駁回投訴。
在答復質疑時,采購代理機構需要注意的問題是,應當根據評審結果、對質疑事項的復核結果、采購文件、相關供應商的投標文件或者應答文件等進行答復。切忌不能自己認定質疑事項是否成立再進行答復,防止越俎代庖。法律規定評標委員會或者評審小組是有權進行評審的主體,招標公司、采購代理機構只是受采購人委托代理政府采購活動的主體,無權對符合性審查、評分情況發表意見。實踐中,有的代理機構嫌組織原評標委員會或者評審小組答復質疑比較麻煩,干脆自己直接進行答復;還有的采購代理機構答復意見的措辭過于主觀,給人的感覺是代理機構對供應商的文件進行評審,導致供應商對采購代理機構產生極大的不滿,轉而向財政部門投訴代理機構,激化了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