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標通知書的法律效力
案例分析:2019年10月,某高校就一棟教學樓外立面裝修進行公開招標,招標公司按相關的要求組織了資格審查、開標評標工作,最終評標委員會推薦了某裝修公司A為第一中標候選人,由于招標人簽訂合同需要走流程,且時間較長,為了趕工期,根據招標人和中標公司A達成的口頭協議,中標公司A先施工,后簽訂合同,在施工過程中雙方就合同的部分內容產生分歧,12月招標公司給中標人發函告知說中標無效,原因是另外一家投標人的資格有問題,有效投標人不足三家,該項目廢標,中標候選人公司A要求繼續履行招標手續,要求與招標人簽訂合同,中標公司A將招標人、招標公司訴至法庭。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一種觀點認為,根據《合同法》第十五條之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建設單位發出的招標公告屬于要約邀請,而投標人遞交投標文件屬于要約。
《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招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應當屬于承諾?!逗贤ā芬幎?,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因此,建設單位既然已經發出中標通知書,就表明招標過程的投標要約已經承諾,雙方的合同關系已經成立并生效,建設單位擅自改變中標結果,更換施工隊伍,屬于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另一種觀點認為,中標通知書不具有合同的效力,建設單位僅僅負有與投標人簽訂合同的義務,而雙方的合同并未訂立,建設單位更換施工隊伍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即賠償對方因締結合同所產生的損失。法律依據是《建筑法》第十五條,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你的觀點呢?北京裕濤招標代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