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化招投標交易平臺納入 湖北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管理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構建以政府建設為主,市場主體建設運營為補充,開放共享、競爭有序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平臺服務供給,有序推進社會化招投標交易平臺納入全省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工作,依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39號)、《關于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的指導意見》(國辦函﹝2019﹞4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符合條件的社會化招投標交易平臺(以下簡稱“社會化平臺”)納入湖北省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管理。
第三條 社會化平臺是指政府依法設立或主導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之外的,由國有投資或民營資本建設運營的具有招投標功能的交易電子系統、交易場所。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是實施統一的制度和標準、具備開放共享的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和規范透明的運行機制,為市場主體、社會公眾、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等提供公共資源交易綜合服務的體系。
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是指按照統一的制度和標準建設運營,與省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省招投標電子監督系統對接,接受行業和綜合監管。
第四條 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負責推進社會化平臺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建立工作機制,對申請納入的社會化平臺組織開展評估、監督。
第五條 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的社會化平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平臺運營服務應符合《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標準(試行)》(發改辦法規〔2019〕509號)《湖北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場所建設、服務、運行標準(試行)》《湖北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管理細則(試行)》服務規范標準和功能設施等規定和要求。
(二)電子交易系統依照《電子招標投標辦法》《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檢測認證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通過檢測、認證;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三級(含)及以上;編輯、生成、對接、交換和發布有關交易數據信息,符合《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系統數據規范(V2.0)》《湖北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系統數據規范(V2.1)》;能夠在線完成招標投標全部交易過程。
(三)平臺運營服務機構有完整的交易運行服務規范以及組織架構和人員負責平臺的日常建設、維護、運行和服務。
(四)平臺已正常運營超過一年,并通過電子交易系統在線完成招標投標全部交易過程項目10個(含)以上。
(五)提供監督部門依法實施監督和受理投訴所需的監督通道。
(六)平臺運營服務機構在信用中國、信用湖北、湖北省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平臺無正在公示的失信記錄。
第六條 符合第五條要求的社會化平臺納入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可由其平臺運行服務機構向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加蓋公章;
(二)平臺運行服務機構法人代表、主要技術負責人身份信息;
(三)平臺場所建設、設施配備、安全保障、組織機構及人員情況;
(四)交易運行服務規范;
(五)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定級報告或證書;
(六)電子招標投標系統交易平臺認證證書(交易電子系統提供招標投標交易功能的);
(七)在線完成招標投標全部交易過程案例;
(八)其它符合納入標準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七條 對申請材料齊全的,由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評價機構進行評估。
(一)平臺運行服務機構按照納入標準,逐項進行自我評估,準備自評報告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第三方評價機構依照本辦法和納入標準,獨立開展第三方評估,評估采取查閱資料、觀看演示、現場考察、調查問卷等形式進行。
(三)第三方評價機構應當確保評估真實、準確、詳盡,并對評價全過程做出完整記錄,確保評價過程和結果可追溯。評估工作結束后7日內,第三方評價機構向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出具評估報告和結論,評估結論分為合格和不合格。
第八條 經第三方評價機構評估為合格的,在省公共資源交易公共服務平臺公示7日,公示期滿無異議后,按程序納入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
第九條 納入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按按照以下程序對接省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省招投標電子監督系統、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省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系統。
(一)簽訂對接協議及承諾書;
(二)接口調試與數據對接;
(三)試運行不少于3個全流程電子化公共資源交易項目;
(四)系統對接驗收。驗收由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組織驗收小組進行驗收,驗收小組由信息技術運維部門、電子系統開發單位、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第三方評價機構等指派人員和專家組成。
第十條 對完成納入程序的社會化平臺,在省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進行公告,正式納入省統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社會化平臺應當依法合規運營,按規定向電子服務系統推送數據,通過電子監督系統接受交易監督,依規使用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通過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系統查詢和應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
第十一條 對《湖北省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的,按照分級管理原則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列入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目錄的項目,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電子交易平臺、場地、評標專家等軟硬件服務資源不能滿足的情況下,經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確認,并取得負責該項目交易監管的綜合監管機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同意后,可根據項目情況擇優選擇在納入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的社會化平臺開展招投標活動。
第十二條 選擇招標代理機構運營的社會化平臺的,除依法收取招標代理服務費外不得額外收取平臺使用費。選擇非招標代理機構運營的社會化平臺的,還應當與平臺運營機構簽訂使用合同,明確服務內容、服務質量、服務費用等權利和義務,并對服務過程中相關信息的產權歸屬、保密責任、存檔等依法作出約定。
第十三條 對列入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目錄的項目,在社會化平臺開展交易活動的監督,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綜合監管機構按照項目屬地監管、層級監督的原則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對跨區域交易的監管職責不因交易平臺轉移而轉移。非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目錄的項目,在社會化平臺開展的交易活動參照此條實施監管。
第十四條 社會化平臺運行服務機構應當公開服務內容、服務流程、工作規范、收費標準和行政監督部門、綜合監管機構的監督電話,接受社會監督;按照規定負責招標投標資料和現場監控音像資料及文字記錄整理、歸檔、保存;接受行政監督部門及綜合監管機構監管,為監管提供查閱、復制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有關文件、資料和信息數據等工作便利。
第十五條 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對社會化平臺進行定期抽查評估,對于無法滿足接入標準或不再具備服務能力的社會化平臺,依法依規進行結果公示、約談、暫停整改等,限期整改不到位的,解除對接協議,進行清退處理。
第十六條 社會化平臺運營服務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由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依法處理,處理結果在湖北省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平臺上公示,并視情解除對接協議,清退出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湖北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