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標后招標人不簽合同案例分析
有一個中標后招標人不簽合同案例就發生在小編身邊,小編身邊的某單位(簡稱單位A)在參加西部某央企的機電設備招標,并且經過評標委員會的評審,書面評標報告中列為第一候選人,按照最近的招標投標法,可以不選第一候選人作為中標人,但是該法律不是還沒實施嘛,招標代理公司已經將中標通知書送達到單位A,單位A也支付了招標代理公司的招標代理費,后來多次與招標單位協商簽合同的時候,招標單位各種借口,一直沒有簽,后來說是項目被取消了,后來單位A起訴到法院申請執行該項目。從這個我們可以梳理出以下幾個問題和解決方式,供各位參考。
1、中標后招標人不簽合同如何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第七十三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無正當理由不發出中標通知書;不按照規定確定中標人;中標通知書發出后無正當理由改變中標結果;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訂立合同;在訂立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
第七十四條“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中標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
中標通知書、成交通知書發出后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政府采購法中第七十一條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招標投標法中規定“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2、如果沒簽合同招標代理費還需要交嗎?
根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明示代理費用收取方式及標準,隨中標、成交結果一并公開本項目收費情況,包括具體收費標準及收費金額等。如果招標代理服務費是向中標人收取的,通常是在發送或領取中標通知書之前,最晚是在退還投標保證金之時收取,因為一旦退還了投標保證金,中標人不向招標代理機構支付招標服務費時,招標代理機構就被動了。
因此,單位A收集相關的證據和材料,向當地財政部門反映情況,或者采取法律手段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