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微企業在政府采購項目中的優惠政策
財政部《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財庫【2011】181號)實施幾年以來,對促進中型和小微型企業(以下簡稱“小微企業”)發展起到了很大作用。但是在政府采購項目中,招標人、招標公司對小微企業的優惠執行方面還存在一定的偏差或者不到位的情況,其主要原因是招標公司在招標文件編制的時候沒有考慮到相關的要求,次要原因是評標委員會對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的理解不深刻。常見的偏差有以下幾個廣方面:
1、只要提交了《中小企業聲明函》聲明是小微企業,就一律給予價格扣除。
《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采購文件中必須明確對小型或微型企業產品的價格給予6%至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價格參與評審”。但是有相當多評審專家在評審時圖省事,不去認真分析鑒別供應商報價產品是否符合《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之“雙小”規定,只要供應商提交了《中小企業聲明函》聲明是小微企業,就一律給予價格扣除,這是不對的,有悖于《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中關于“雙小”的規定。所謂“雙小”,是指小微企業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符合小型或微型企業的劃分標準,并且提供本企業制造的貨物、承擔的工程或者服務,或者提供其他小型或微型企業制造的貨物。”本項所稱貨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業注冊商標的貨物。小型、微型企業提供中型企業制造的貨物的,視同為中型企業。
2、設置過高條件,限制或排斥小微企業參加政府采購
一是違背采購項目所屬行業小微企業劃分標準,設置過高業績。例如:預算金額60萬的辦公家具項目,設置業績評價標準使得供應商得滿分需要提供累計幾百萬金額的合同業績。二是設置的供應商注冊資金、年利潤額和人員數量等規模條件超出了小微企業劃分標準要求。
綜上所述,政府采購活動中貫徹落實小微企業扶持政策出現的各種偏差現象,不僅容易遭致供應商質疑投訴,而且還會助長弄虛作假之風、損害其他供應商合法權益,甚至可能出現“劣幣逐良幣”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