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代理公司能否以特定行業的業績設置評分標準?
以前小編就參加南方某省政府組織的投標,其評分標準中有兩條:一是具有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評定機構資格或獲得中國兩化融合服務聯盟B級及以上評級的貫標咨詢服務機構得6分,C級評級的貫標咨詢服務機構得4分,D級評級的貫標咨詢服務機構得2分;二是獲得省級及以上智能制造領軍服務機構稱號(需提供認定文件)得2分,特別是第二條,簡直就是為當地企業量身訂做的,對于省外的企業就不可有,在該省有,但是在全國其他省份都沒有,在評審因素中設置了該評分項,那就排斥了其他省份的供應商。招標代理公司設置評分標準時特定的獎項、國家級省級獎項能否作為加分項?就是一個經常出現在各個招標代理公司中的招標文件中,是拉開投標人得分的一個重要考查項,也是很多投標人所詬病的地方。
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采購人或者招標代理公司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該省將“獲得省級及以上智能制造領軍服務機構稱號”列為加分項,是否違背了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的這一規定?
關于將“投標產品獲得國家級省級質量獎、科技獎”列為加分項的做法,有專家認為,此舉意在通過政府采購政策鼓勵投標企業進行技術創新,這是值得肯定的。投標產品曾獲得國家級質量獎、科技獎,對其予以加分鼓勵無可非議,關鍵是如何理解“省級”這個概念。如果“省級”涵蓋了全國31個省市自治區,自然不屬于特定行政區域的獎項;但如果僅指該省,則是典型的地方保護主義,違背了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的規定,應予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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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1日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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