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人能否要求投標人在當地設立分支機構?
在招標投標行業中,招標人為了節省設備維護時間,減少生產過程的停頓時間,有些夫直接或變相要求投標人在當地設立分(子)公司,主要方法是招標公司在評分標準中對設立分支機構的投標人給予一定的分值,有的招標公司將已有或承諾當地設立分(子)公司作為響應性條款,不滿足條件將無法通過初步評審,有的招標公司將此作為評審打分項,給滿足條款的投標人予以加分。
住建部發布了《關于開展建筑企業跨地區承攬業務要求設立分(子)公司問題治理工作的通知》(建辦市函〔2021〕36號),在通知中再次強調了:不得要求或變相要求建筑企業跨地區承攬業務在當地設立分(子)公司。
根據《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要求全面清理政府采購領域妨礙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重點清理和糾正十方面問題,其中就包括要求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前進行不必要的登記、注冊,或者要求設立分支機構,設置或者變相設置進入政府采購市場的障礙。因此,通常政府采購招投標項目是不允許要求設立分支機構的,不得設為投標門檻,屬于嚴禁打擊的行為。
2017年10月,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聯合印發《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暫行)》中規定,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拒絕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者國務院規定,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的規模、方式以及設立分支機構的地址、模式等進行限制;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直接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將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作為參與本地招標投標、享受補貼和優惠政策等的必要條件,變相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版權所有,轉載請注明北京裕濤招標代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