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代理公司在設置評分標準時哪些不能做為評分項?
政府采購招標評標方法分為最低評標價法和綜合評分法,招標代理公司在設置評分標準的時候有什么不能做為評分項的?今天小編就和大家來聊聊哪些經常被招標代理公司列為評標項?
1、特有技術、專利、商標、服務
曾經就遇到過這種情況的案例,一政府部門采購某設備項目,當時招標文件中是這樣規定的,要求某產品的采用某某公司的技術,而這個技術是該公司的專利;另外一個是某政府部門采購一通用設備,但是要求其尺寸與某公司生產的產品完全一致,但該產品不在國家標準范圍內,屬于定制化產品。
2、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
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一般不會做為項目的評分標準,如果這樣設置在招標方案審核的時候就通不過去,所在地可是可以做為評分項的,小編就曾經見過要求投標人在采購人所在地有注冊公司、辦公場所(需要租房證明)的可以獲得加分項。
3、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
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將被視為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這一條在招標投標行業屢見不鮮了,是經常見到,特別是使用財政資金的采購項目,一些采購人或招標代理公司為讓本地的企業增加優勢,防止肥水流外人田,就增加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做為加分項。一般投標人也不會太注意,法律意識淡薄,不知道其實已經觸犯了法律的規定。
在實踐中,對于業績要求不能一刀切地認定為“特定行業的業績”而禁止。比如污水處理廠在采購污水處理設備的時候,可以要求供應商提供類似污水處理設備的業績,此類業績要求,主要是從項目專業特點和實際需要出發,目的是保證項目實施的質量和效果。設置的業績要求是否合理,最終還是要看是否與采購需求相符合
4、現場踏勘
如果招標代理公司、采購人提供現場踏勘的機會,投標人可以選擇不去,但是投標人最好是參加,畢竟這是一次最好了解項目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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