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深化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改革的意見
一、出臺背景
2017年8月,江蘇省住建廳出臺了《關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制度的實施意見》(蘇建規字〔2017〕1號)文件,至今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和行政監管工作主要依據該文件執行,文件對規范招投標市場秩序、推動行業發展起到較好作用。隨著國家、省市“放管服”改革持續深化,南京市招標投標市場開放度比較高,市場的競爭較為激烈,建筑業企業發展水平、誠信水平參差不齊的現狀下,對招標人權責對等的要求更高,投標人參與競爭的整體成本、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成本也需進一步下降。為進一步夯實招標人主體責任、首要責任,充分發揮招投標選優擇優的目的,切實提高招標投標效率,助力城市建設高質量發展,根據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投標行業現狀,我們制定了《關于深化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改革的意見》。
二、主要內容
《意見》遵循“放管服”改革精神,緊密貼合我市建筑市場實際,在當前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大框架下,有前瞻性和實用性地提出了十一條措施。
第一條是落實招標人主體責任。意在明確招標人依法實施招標活動的自主權力,重點是依法放開資格審查方式和招標人評委數量限制,以及是否采用遠程異地評標。同時對招標人在建立招投標內控機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等方面提出要求。
第二條是規范施工項目資格審查活動。重點強調全面放開資格審查方式,但對有限數量制資格預審提出規模標準要求,僅限大型及以上或技術復雜項目。同時,對采用資格預審施工項目進行規范,確保通過資格審查的潛在投標人滿足9家,避免出現招標人采用資格預審后競爭不夠充分的情形。
第三條是放開類似工程業績設置。主要是回歸《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本源,允許招標人設置類似工程業績作為資格審查條件,助力招標人選擇有經驗的隊伍參與工程項目建設。
第四條是規范工程總承包項目招標。要求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發包的項目應在建設內容明確、技術方案成熟的基礎上開展,尤其是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在初步設計審批完成后開展。同時,招標人應完善合同形式、內容以及控制工程投資,避免后期出現合同糾紛或投資超過概算,高水平、高效率推進項目建設。
第五條是規范裝配式建筑招標活動。明確按照《關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制度的實施意見》(蘇建規字〔2017〕1號)中“裝配式建筑”的定義(認定標準)。按照這個標準來支持裝配式建筑發展,重申落實省住建廳有關文件對裝配式建筑項目在招投標方面的優惠政策。
第六條是完善合理低價法評標辦法。當前我市采用合理低價法評標的中小型施工項目,普遍存在投標單位過多、社會成本巨大浪費,評標時間過長、評審質量不高等問題;限于交易場地有限的原因,采用了開標、評標分離的措施,又極易引發串標圍標風險。針對該狀況,借鑒外省市經驗,我們提出了完善該評標辦法的簡化評審措施,切實提高評標效率,降低企業交易和行政管理成本。
第七條是提高信用評價評審因素權重。該條旨在適當提高市建委信用評價結果在采用綜合評估法評標的施工和監理項目招投標評審中的權重,進一步推進建設工程招投標領域信用建設,強化“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制度,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為保障中小建筑業企業參與市場競爭的權益,限定可以采用綜合評估法評標的項目范圍,對采用其他評標辦法的項目,暫不采用信用評價結果作為評審因素。
第八條是調整規模標準以下建設工程發包方式。不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小型建設工程進場交易存在占用大量的公共資源,交易成本占項目合同金額比例過大,且對可能發生的違規行為無查處依據等問題,為貫徹落實《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改委令第16號)規定精神,明確規模標準以下項目不再通過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發包確定承包人,項目建設單位自行通過競爭擇優發包。
第九條是強化招標代理機構市場行為監管。招標代理機構資質取消后,為強化對招標代理行為的事中事后監管,去年市建委出臺了《南京市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管理暫行辦法》。該條著重強調對文件的落實,通過開展對招標代理機構的動態評價和結果公示,督促代理機構規范從業行為。
第十條是加強綜合專家庫評標專家的管理。強調招投標監管機構應嚴把評標專家初核關,加大對評標委員會組建和評標專家通知監督。同時,強化對評標專家履職行為的約束,發現涉嫌違法違規的依法查處。探索構建對評標專家的監管機制,切實規范評標行為、提高評審質量。第十一條是強化合同履約管理。加大對合同履約情況的監管,將合同履約情況納入建筑業企業信用評價,并依據市政府和市發改委相關文件對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招標投標不良行為進行認定。
三、目的意義
《意見》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引領,有針對性地進行了制度設計,主要目的意義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切實解決現實問題。招標投標活動實行招標人負責制,招標人最大和最終利益是獲得優質的建設工程產品?,F行的招標投標制度設計,更注重于維護投標人的權益,使投標人能在公平公正公開的環境中參與招標投標活動,但不利于充分發揮招標人的責任擔當,從而影響國有資金投資效益和效率?!兑庖姟愤M一步明確了招標人的自主范圍和職責邊界,通過充分賦予招標人自主權,更有助于招標人選擇符合項目實際的隊伍參與建設。隨著我市營商環境持續優化,建筑市場高度開放,參與市場競爭的建筑業企業很多,一方面為招標人選擇優質隊伍提供了空間,另一方面公共資源交易總體社會成本和行政成本再增加,對評標質量和評標效率帶來嚴峻挑戰?!兑庖姟吠晟屏爽F行中小型施工項目的評標辦法,在兼顧公平的基礎上簡化流程,達到提高評標效率和質量效果。
二是優化完善監管體系?,F行國家、省市招投標法律法規等對招標人、投標人有較為健全的管理規定,但對招標代理和評標專家兩支隊伍的約束機制相對薄弱,尤其是在招標代理機構資質取消和評標專家管理體制變化后,行政監督部門普遍缺乏抓手?!兑庖姟愤M一步明確了對招標代理機構和評標專家的監管要求,填補了管理制度上的空白。招投標市場和施工現場“兩場”聯動不足,始終是行業管理弊病,容易引發資質掛靠、標后履約不到位、轉包和違法分包等違法違規行為?!兑庖姟窂娀袠撕蠛贤募s管理,要求將履約行為納入信用管理,推進項目建設全過程管理,彌補了項目建設閉環式管理的“短板”。
三是繼續領跑行業發展。我市招投標工作多年來一直走在全國前列,是各地招投標同行學習調研的熱點城市。2019年國家發改委牽頭開展了國內41個省會、副省級等城市的營商環境調查,在出臺的《中國營商環境報告2020》中,南京市以排名前三的優勢,被確立為全國招標投標標桿城市。在肯定工作的同時,我們也清醒地認識到,隨著其他兄弟城市不斷出臺優化營商環境和招標投標改革舉措,招投標工作的差距在逐步縮小。我們時刻保持“不進則退,慢進亦退”的危機意識,自我加壓及時出臺符合招投標市場發展規律的《意見》措施,拿出創新性舉措解決新矛盾新問題,構建更完善的監管體系應對新形勢新情況,著力全方面優化招投標領域營商環境,進一步鞏固我市招投標工作在全國的行業領跑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