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常見問題
招標文件發出后,常常因為投標人的質疑等原因,需要對招標文件進行澄清或者修改,這也是招標代理機構工作人員日常的一項重點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也明確規定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十五日前進行澄清和修改,這個規定對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文件的質量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在政府采購中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常見問題有哪些?如何避免對招標文件實質性澄清和修改是擺在廣大招標代理機構面前的一個課題。
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提出質疑的供應商應當是參與所質疑項目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潛在供應商已依法獲取其可質疑的采購文件的,可以對該文件提出質疑。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應當在獲取采購文件或者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拒收質疑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發出的質疑函,應當在收到質疑函后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采購單位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十五日前,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發布更正公告,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對招標文件進行澄清或者修改是招標代理機構常常遇到的事情,但是有很多澄清或者修改與相關的法律法規不符,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時間要求不合適,比如有些招標文件規定澄清和修改的時間過早,在規定的時間沒有沒有發現需要澄清和修改的問題,等發現需要澄清和修改的問題,時間已經過了截止時間,只能延長投標截止時間;
2、澄清和修改的內容要求不合適,有些招標文件對澄清和修改的內容規定過于細化,文件格式的調整等皆需要澄清和修改方式處理;而有些招標代理機構而過于粗放,合同格式、重要實質性變更等都不做澄清和修改;
3、澄清和修改的方式不符合要求,有些招標代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嚴謹,重要的澄清和修改只是電話或者口頭上通知了投標人,有些甚至不通知,規范的做法是在規定的媒體上發布更正公告,同時以書面的形式通知所有投標人;
因此,招標代理機構提高招標文件編制的質量是首要問題,從源頭上減少可能產生實質性影響的澄清和修改,其次是投標人提出質疑的時間盡量提前,滿足“招標人對招標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必須在招標文件提交截止時間15日前”,意味招標人如對招標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必須在招標文件發出之日5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