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標行業的內卷
曾經有個招標代理公司的工作人員就碰到一個這樣的案例,某央企一個1000萬元的設備采購,其中一家投標人都滿足要求,但是其報價比合理價格低30%,招標代理公司和評標委員會要求該投標人提供合理的說明,說明其報價能夠滿足生產的要求,該投標人的回復是我們就是想進入該中央企業的合格供應商名錄中去,我們不想掙這筆錢,我們就是愿意賠這一筆錢。
曾經被認為能夠充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最低價評標法正在被廣大招標人、招標代理公司所拋棄,如今談到低價中標,只剩下“餓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業主”吐槽。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即投標文件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的投標人為中標人候選人的評標辦法,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異常低價的除外。
關于最低價評標法,2019年全國兩會期間,財政部對人大代表提出的《關于在政府采購中建立最優品質中標制度的建議》給予了明確答復:將調整最低價優先的交易規則,研究取消最低價中標的規定,取消綜合評分法中價格權重的規定,按照高質量發展的工作要求著力推進優質優價采購。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異常低價競標,發現投標人的報價為異常低價,有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應當要求投標人在合理期限內作澄清或者說明,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不能說明其報價合理性,導致合同履行風險過高的,應當否決其投標。但是投標人有的是辦法說明其報價的合理性。
2021年5月28日 15:36
?瀏覽量: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