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方案核準的案例詳解
前兩天有個客戶咨詢小編招標方式的事,他們公司有個工程建設項目需要招標,項目總投資5000萬元人民幣,其中企業投標2500萬元人民幣,政府投資2500萬元人民,他不知道采用什么招標方式,有招標代理公司給他推薦的是單一來源采購方式,有的招標代理公司給他推薦的是公開招標,他自己也不清楚采用什么招標方式,是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或者競爭性磋商等還是可以選擇其他的招標方式,項目招標方式是不是需要招標方案核準、備案、審批?這些有什么區別嗎?
2004年國務院頒布了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對于不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一律不再使用審批制,其中出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政府僅對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進行核準,其他項目無論規模大小,均改為備案制,目前投資項目的審核體制主要分為三類:審批、核準和備案,因為審核制不再使用,今天主要和大家分享招標方式的核準制和備案制的相關條件與標準(以北京市為例)。
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和備案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應當先行獲得批準或者取得相關證明后才能進行招標,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北京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方案核準辦法(試行)和招標投標法中的規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應當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項目審批、核準部門應當及時將審批、核準確定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或者競爭性磋商等)和招標組織形式(委托招標、自行招標)通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北京市招標方案的核準條件與標準如下:
1、本市使用資金預算資金200萬元人民幣以上并且該資金占投資額10%以上的項目;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并且該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的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項目;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與工程建設相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北京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核準;
2、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人民幣以上;
3、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
4、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
社會投資建設非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發展改革部門不再核準招標方案,項目單位可自行決定工程發包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