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編制標底嗎?
招標人能不能自己編制標底?還是必須請第三方來編制標底?標底與招標控制價的區別在哪?編制標底應遵循什么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編制標底。一個招標項目只能有一個標底。標底必須保密。接受委托編制標底的中介機構不得參加受托編制標底項目的投標,也不得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或者提供咨詢。招標人設有最高投標限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招標人不得規定最低投標限價。招標控制價與標底的區別在哪?
1、招標控制價是在工程發包的過程中,由招標人根據有關計價規定計算的工程造價,其作用是招標人用于對招標工程發包的最高控制限價,有的地方也稱攔標價、預算控制價。
2、標底是招標工程的預期價格,能反映出擬建工程的資金額度,以明確招標單位在財務上應承擔的義務。按規定,我國國內工程施工招標的標底,應在批準的工程概算或修正概算以內,招標單位用它來控制工程造價,并以此為尺度來評判投標者的報價是否合理,中標都要按照報價簽訂合同。是招標人對工程的心理價位。
3、編制標底應遵循的原則
(1)根據國家公布的統一工程項目劃分、統一計量單位、統一計算規則以及施工圖紙、招標文件,并參照國家、行業或地方批準發布的定額和國家、行業、地方規定的技術標準規范,以及要素市場價格確定的工程量編制標底。
(2)按工程項目類別計價。
(3)標底作為建設單位的期望價格,應力求與市場的實際變化吻合,要有利于競爭和保證工程質量。
(4)標底應由直接工程費、間接費、利潤、稅金等組成,一般應控制在批準的總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資包干的限額內。
(5)標底應考慮人工、材料、設備、機械臺班等價格變化因素,還應包括不可預見費(特殊情況)、預算包干費、措施費(趕工措施費、施工技術措施費)、現場因素費用、保險以及采用固定價格的工程的風險金等。工程要求優良的還應增加相應的費用。
(6)一個工程只能編制一個標底。
(7)標底編制完成后,直至開標時,所有接觸過標底價格的人員均負有保密責任,不得泄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