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施行《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
財政部《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近日出臺,據相關人士介紹,《辦法》的出臺,主要是為加強政府采購需求管理,實現政府采購項目績效目標。
《辦法》指出,政府采購需求管理是指采購人組織確定采購需求和編制采購實施計劃,并實施相關風險控制管理的活動。采購需求管理應當遵循科學合理、厲行節約、規范高效、權責清晰的原則。采購人對采購需求管理負有主體責任,主管預算單位負責指導本部門采購需求管理工作。
根據《辦法》,采購需求是指采購人為實現項目目標,擬采購的標的及其需要滿足的技術、商務要求。
《辦法》規定,采購需求應當符合法律法規、政府采購政策和國家有關規定,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遵循預算、資產和財務等相關管理制度規定,符合采購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采購需求應當依據部門預算(工程項目概預算)確定。
《辦法》稱,四類項目應當開展需求調查:一是1000 萬元以上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3000 萬元以上的工程采購項目;二是涉及公共利益、社會關注度較高的采購項目,包括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等;三是技術復雜、專業性較強的項目,包括需定制開發的信息化建設項目、采購進口產品的項目等;四是主管預算單位或者采購人認為需要開展需求調查的其他采購項目。
《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同時明確,編制采購需求前一年內,采購人已就相關采購標的開展過需求調查的可以不再重復開展。
《辦法》規定,采購需求客觀、明確的采購項目,采購需求中客觀但不可量化的指標應當作為實質性要求,不得作為評分項;參與評分的指標應當是采購需求中的量化指標,評分項應當按照量化指標的等次,設置對應的不同分值。價格因素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確定分值和權重。采購項目涉及后續采購的,如大型裝備等,要考慮兼容性要求??梢砸蠊虉蟪龊罄m供應的價格,以及后續采購的可替代性、相關產品和估價,作為評審時考慮的因素。
根據《辦法》,需由供應商提供設計方案、解決方案或者組織方案,且供應商經驗和能力對履約有,直接影響的,如訂購、設計等采購項目,可以在評審因素中適當考慮供應商的履約能力要求,并合理設置分值和權重。需由供應商提供設計方案、解決方案或者組織方案,采購人認為有必要考慮全生命周期成本的,可以明確使用年限,要求供應商報出安裝調試費用、使用期間能源管理、廢棄處置等全生命周期成本,作為評審時考慮的因素。
《辦法》還規定了風險控制、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等內容。該辦法自 202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