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標委員會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依據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受招標人委托,招標公司也可以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在招標公司的引導和幫助下主要完成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根據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十五條規定:“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編制供評標使用的相應表格,認真研究招標文件,至少應熟悉和了解以下內容:(一)招標的目標;(二)招標項目的范圍和性質;(三)招標文件中規定的主要技術要求、標準和商務條款;(四)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評標方法和在評標過程中考慮的相關因素。”
2、初步評審?!?a href="http://www.beidafu.com/newsinfo/1942075.html" target="_blank">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投標文件中有含義不明確的內容、明顯文字或者計算錯誤,評標委員會認為需要投標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的,應當書面通知該投標人。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招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一是澄清事項必須由評標委員會以書面方式提出;二是需要澄清的三種情形:投標文件存在含義不明確的內容、投標文件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投標文件中存在明顯的文字和計算錯誤;三是澄清的表述不得超出招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四是投標人應按照評標委員會的書面澄清要求,以書面方式作出澄清、說明和補正;五是評標委員會僅能夠依法對符合法定狀況的投標文件提出澄清要求,不得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不得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3、詳細評審。根據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評標方法包括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或者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詳細評審的內容是對投標文件的價格要素按招標文件規定的方法進行做必要的調整,以便使所有投標文件的價格要素按統一的口徑進行比較。價格要素可能調整的內容包括投標范圍偏差、投標缺漏項(或多項)內容的加價(或減價)、付款條件偏差引起的資金時間價值差異、交貨期(工期)偏差給招標人帶來的直接損益、國外貨幣匯率轉換損失,以及雖未計入報價但評標中應當考慮的稅費、運輸保險費及其他費用的增減。
4、推薦中標候選人?!?strong>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評標完成后,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和中標候選人名單。中標候選人應當不超過三個,并標明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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