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人自主定標,告別最低價中標
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其中有幾條是特別引人觀注的地方,一是中標候選人不再排序;二是招標人自主確定中標人;三是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異常低價竟標。下面我們來看看具體的相關條款修改情況。
招標投標法原第四十條修訂為: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集體研究并分別獨立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不超過三個合格的中標候選人,并對每個中標候選人的優勢、風險等評審情況進行說明;除招標文件明確要求排序的外,推薦中標候選人不標明排序。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定標方法,結合對中標候選人合同履行能力和風險進行復核的情況,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二十日內自主確定中標人。定標方法應當科學、規范、透明。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國務院對特定招標項目的評標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于低價竟標的,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九條也做了相應的修改: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異常低價竟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的報價為異常低價,有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應當要求投標人在合理期限內作澄清或者說明,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說明其報價合理性,導致合同履行風險過高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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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日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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