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標中這些違法紅線不能踩
受經濟利益的誘惑,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有些投標人認為資質掛靠、圍標、串標也沒什么大不了的事,在工程招標中圍標串標是太正常不過的事情了,因此經常有人鋌而走險寄希望自己違法犯罪行為不被發現,與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公司串通投標,或者有些投標人無意中觸犯了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或者招標人、招標代理公司與投標人進行實質性談判,形成了違法犯罪事實。具體而言,對于投標人可能會出現的違法行為有哪些,這些違法紅線不光投標人不要踩,招標代理公司更不能踩,說不定某天就被吊銷營業執照了,常言道常在河邊走哪有不濕鞋。
1、以他人的名義投標
1.1、使用通過受讓或者租借等方式獲取的其他企業的資格、資質證書投標;
1.2、投標人掛靠其他單位投標;
1.3、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不是本單位人員,投標人不能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供項目負責人、主要技術人員的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等勞動關系證明材料;
1.4、由其他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編制的投標文件上加蓋印章和簽字等行為。
2、串通投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對串通投標行為有明確定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2.1、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2.2、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
2.3、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
2.4、屬于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
2.5、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采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2.6、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2.7、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2.8、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2.9、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2.10、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2.11、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2.12、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
2.13、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
2.14、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
2.15、招標人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
2.16、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2.17、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3、行賄
招標投標法:投標人以謀取中標為目的,給予招標人、招標代理公司(包括其工作人員)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財物的行為,破壞公平競爭的市場法則,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其他投標人利益,為法律所禁止,其投標應予否決。
4、虛假投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弄虛作假的行為:
4.1、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
4.2、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績;
4.3、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系證明;
4.4、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
4.5、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
5、法律責任
5.1、以行賄謀取中標、3年內2次以上串通投標、串通投標行為損害招標人、其他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其他串通投標情節嚴重的行為等屬于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情節嚴重行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1年至2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
5.2、投標人處罰執行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內又有串通投標、以行賄謀取中標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5.3、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出讓或者出租資格、資質證書供他人投標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