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需要澄清?
案例:某企業需要對原流水線進行升級換代,按照集團要求需要進行公開招標,投標時間截止后,招標代理公司共收到5家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開標沒有任何問題,資格審查也沒有問題,進行評標環節的時候,在詳細評審時候,評標委員會對投標人進行了詳細對比,原流水線供應商由于價格、報務方案等原因,與另外一家投標人A相比,有一定的差距,但是招標人代表希望還是由原供應商中標,畢竟原流水線供應商對項目比較了解,招標人建議要求原流水線供應商對價格和實施方案進行澄清,承諾中標后價格降低,改進服務方案并優于投標人A的服務條件,原流水線供應商起草了澄清說明,并簽字蓋章,評標委員會推薦原流水線供應商為第一中標候選人。投標人A在收到中標公告后,向該集團管理部門和招標代理公司提出質疑,認為評標委員會不能要求投標人對價格和服務方案進行澄清,那么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在什么情況下可以要求投標人進行澄清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在上述案例中,對投標價格進行更改就屬于實質性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評標委員會不得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不得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在上述案例中,評標委員會在招標人代表的明示下,要求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明顯違反該條例。
那么什么情況下評標委員會會可以要求投標人進行澄清?根據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十九條,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方式要求授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應以書面方式進行并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版權所有,轉載請注明北京裕濤招標代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