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法律法規是如何規定二次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三家的?
案例:某國有企業采購一臺光譜分析儀,委托招標代理公司進行公開招標,到投標截止時間,共有2家投標人參加投標,因不滿足投標要求,招標人、招標代理公司進行重新招標,二次招標時,投標人還是只有兩家,招標人報相關監督管理單位備案后直接開標、評標,并確定中標人為投標人A,投標人B提出質疑,認為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并向招標人的監督管理單位進行投訴。那么二次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三家該如何處理?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少于3個的,應當重新招標;第四十四條規定,投標人少于三個的,不得開標;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三十條,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可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根據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第二十七條規定,投標人少于三個或者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在分析招標失敗的原因并采取相應措施后,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根據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在出現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不足三個的、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三個的等五種情形下,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人在分析招標失敗的原因并采取相應措施后,應當依照本辦法重新招標。
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在分析招標失敗的原因并采取相應措施后,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三個的,屬于必須審批、核準的工程建設項目,報經原審批部門審批、核準后可以不再進行招標;其他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可自行決定不再進行招標。
根據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在分析招標失敗的原因并采取相應措施后,應當重新招標。 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三個,按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審批、核準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后可以不再進行招標。
根據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第四十六條規定,投標人少于三個的,不得開標,招標人應當依照本辦法重新招標;開標后認定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應當停止評標,招標人應當依照本辦法重新招標。 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三個的,可以進入兩家或一家開標評標;按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審批、核準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后可以不再進行招標。
以上法律對二次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三家的均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和要求,總結一條就是二次招標后,投標人不滿三家,向有關部門或監督管理單位申請,可以采用其他招標方式或不再進行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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