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人遲遲不定標,別在傻等了,拿起你手中的法律武器
案例:某高校采購一批教學設備,預算價格為300萬元,委托某招標代理公司進行公開采購,共有5家投標人參加了投標并提交了投標保證金,經評標委員會評審,推薦投標人A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招標代理公司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評標報告提交給招標人,但由于招標人的原因,招標人不能確定中標人,招標代理公司無法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公示,因此,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A向招標人提出索賠。如果由于招標人的原因,招標人無法在規定的時間內定標并與中標人簽訂合同,該如何處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三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ㄒ唬o正當理由不發出中標通知書;
?。ǘ┎话凑找幎ù_定中標人;
?。ㄈ?a href="http://www.beidafu.com/newsinfo/1285573.html" target="_blank">中標通知書發出后無正當理由改變中標結果;
?。ㄋ模o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訂立合同;
?。ㄎ澹┰谟喠⒑贤瑫r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
根據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發出后,不予退還;招標人在發布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后或者發出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后不得擅自終止招標。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招標終止的,投標人有權要求退回招標文件并收回購買招標文件的費用。
對于招標人與按規定期限確定中標人的,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招標人不按規定期限確定中標人的,或者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改變中標結果的,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的,或者在簽訂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根據情節可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中標人損失的,并應當賠償損失。第五十九條,招標人不履行與中標人訂立的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給中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返還的履約保證金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中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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