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招標代理公司與你分享招標投標中的不可抗拒力
在招標投標的法律中經常會有不可抗拒力,我國的招標投標法并沒有不可抗力的相關規定,而且招標投標過程中因合同尚未成立,因此也不存在違約責任的問題,那么招標投標過程中究竟有沒有不可抗拒力這一概念呢? 北京招標代理公司與你分享招標投標中的不可抗拒力。
1、招投標中的“不可抗力”
事實上,招標投標過程中的不可抗力影響是客觀存在的。例如某投標人,投標后在評標過程中,擬用于該投標項目的主要施工設備、測試儀表因發生了洪水,很多施工設備、儀表被毀,現存的儀表設備無法滿足招標項目的要求,無奈之下該承包商只好申請撤回投標。
再如在某項目招標過程中,投標人在趕往投標地點投標時,正巧遇上刮臺風,輪渡停航,因而未能在截止時間之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指定地點。
在上述第一個例子中,法律關于不可抗力的免責規定毫無疑問是可以適用的,即投標人可以依據《民法通則》第107條的規定,向招標人申請撤回投標而投標保證金不會被沒收(免除侵權責任)。
因此,對于招標投標中的不可抗力影響,特別是因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投標延誤這一情況,我們應該參照我國法律關于不可抗力的有關規定的原則精神以及國際通行的招投標規則中的相關規定。對因不可抗力而造成的投標延誤,投標人可不承擔相應的責任,招標人可以酌情決定適當延長投標截止日期,或者接受投標人以傳真等方式提交的投標文件。
這樣,對于投標人來說既不失公平,對招標人來說,又可以避免潛在的有重要競爭力的投標被拒絕,可謂是兩全其美。當然,在承認不可抗力影響的同時,我們還要注意防止不可抗力被濫用。在招投標實踐中對不可抗力因素的認定,一定要以法律規定為準,而且不可抗力因素和投標延誤之間必須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以防借不可抗力之名而行串通投標之實的情況發生。
2021年11月1日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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