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標人拒絕提交履約保證金,招標人的損失誰來承擔?
案例:某企業因生產需要擴建一廠房,工程總價格為2000萬元,委托某招標代理公司進行公開招標,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人中標后按規定提交履約保證金100萬元,投標截止時間到后共有5家投標人參加投標,經評標委員會評審,推薦投標人A為第一中標候選人,在簽訂合同時,中標人A以單位資金緊張為由,拒絕提交履約保證金,招標人決定沒收中標人A的投標保證金,中標人A向法院提出訴訟。
履約保證金是工程發包人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執行過程中違反合同規定或違約,并彌補給發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其形式有履約保證金 (又叫履約擔保金)、履約銀行保函和履約擔保書三種。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履約保證金可用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或現金支票。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六十條,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中標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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