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你徹底明白,子公司能否參加母公司招標
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違反規定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根據發改委法規司答復,上述沒有一概禁止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參與投標,構成該條第一款規定情形需要同時滿足“存在利害關系”和“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兩個條件。即使投標人與招標人存在某種“利害關系”,但如果招投標活動依法進行、程序規范,該“利害關系”并不影響其公正性的,就可以參加投標。
政府采購項目,某政府部門底下有一家公司為采購人全資管理控股的子公司,想請教:該子公司能否參與該項目投標,有無相應法律依據是可以還是不可以?
答: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未對采購人全資管理控股子公司參與其采購項目做出限制性規定,答復單位:財政部國庫司。
同一母(總)公司的多家全資控股或絕對控股子公司,各子公司的單位負責人不是同一人,他們之間也不存在直接控股或管理關系的。這樣的情況下,各子公司同時參與同一合同下的政府采購活動是否違反現行的法規要求?
答: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如果參與投標的子公司間不存在相互控股、管理關系或者負責人為同一人的,則不違反規定。答復單位:財政部國庫司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法律禁止存在上述關系的不同投標單位參與同一個項目競爭,是為了維護投標公正而做出的限制性規定。在招標投標實踐中,存在控股或者管理關系的兩個單位參加同一招標項目投標,容易發生事先溝通、私下串通等現象,影響競爭的公平,有必要加以禁止。本例母、子公司之間存在著控制與被控制的關系,屬法律規定的禁止投標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