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是否可以規定招標貨物只能是國產品牌?
這是一個真實的案例,作者在2019年參加北京市某政府采購招標代理項目評審時出現的,在評分標準中規定采購國產品牌比采購進口產品要多得3分,當時供應商甲報的是日本某品牌,供應商報的是國產品牌,在項目評審過程中評審委員會在評審時大多數評委給國產品牌多加3分,看好起來大家在支持國貨,招標代理機構表示沒有問題,但這到底是不是合符法律法規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第十九條第二款: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因此,該評分標準是不符合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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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5日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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