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標和宣布評標結果時,是否必須有公證員在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六條: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薦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并公證;經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講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
因此,開標時,不一定要有公證員在場。
2020年1月6日 15:55
?瀏覽量: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六條: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薦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并公證;經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講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
因此,開標時,不一定要有公證員在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