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標人授權下,評標委員會如何定標?
案例:某國有企業需要對某關鍵生產設備進行采購,委托某招標代理公司進行采購,并委托評標委員會確定中標人,在招標代理公司公布中標候選人后,第一中標候選人因公司原因不能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因此招標代理公司與招標人、評標委員會溝通是重新招標還是確定第二中標候選人作為中標人的問題,在評標委員會合議后,確定第二中標候選人作為中標人,那么在招標人授權下,評標委員會如何定標?其法律依據是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根據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四十八條,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標文件規定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而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提交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因前款規定的同樣原因不能簽訂合同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三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招標人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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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2日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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