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企業建設工程項目是否需要招標?
案例:浙江省臺州市某私營企業因生產需求,需要新增一鑄造車間,前期該私營企業請某設計院對鑄造車間進行了詳細設計,由于該私營企業老板李某與某施工隊老板張某較熟悉,就請張某進行施工,并簽訂了一份800萬元的施工合同,在施工隊進場前,由于該私營企業老板李某資金緊張,李某通知張某,說項目未進行公開招標,違反了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規定。因此雙方簽訂的合同無效,但張某認為雙方應該繼續執行該合同,合同有效。存在以下兩個觀點,一是雙方簽訂的合同有效,應該執行,另外一方的意見是該工程項目價格超過了400萬元,應該招標。從雙方的觀點看似乎都有理,我們來查相關的法律依據。
依據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第二條,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包括:
?。ㄒ唬┦褂妙A算資金200萬元人民幣以上,并且該資金占投資額10%以上的項目;
?。ǘ┦褂脟衅髽I事業單位資金,并且該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
第三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包括:
?。ㄒ唬┦褂檬澜玢y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ǘ┦褂猛鈬捌錂C構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四條 不屬于規定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情形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必須招標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確有必要、嚴格限定的原則制訂,報國務院批準。
由于可見,案例中的建設工程項目不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需要進行招標,李某與施工隊張某雙方簽訂的合同有效,須按合同執行。
版權所有,轉載請注明北京裕濤招標代理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24日 18:01
?瀏覽量: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