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述政府采購法與招標投標法的區別
昨天和一個客戶討論今年年初招標投標法的修改等問題,說既然有了招標投標法,為什么還要有政府采購法,這二者在功能和內容上重復,今后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是不是有可能合并成一個法律?為了更直觀的區分二者之間的不同,本次小編就采用一問一答的模式來講解政府采購法與招標投標法的區別。
1、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的適用范圍有什么不同?
政府采購法:適用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進行集中采購或采購限額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時;
招標投標法適用范圍更廣,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使用國際組織或國外政府貸款、援助的項目、私人企業等任何組織都適用于《招標投標法》
2、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的采購方式有什么不同?
政府采購法: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采購、詢價采購。政府采購法更加靈活。
招標投標法:主要是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兩種方式,《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6號)規定,施工項目在400萬元以上的;機電設備材料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 萬元以上的;勘察、設計、監理等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以上必須招標。
以上是小編總結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的主要區別,對比還能找出更多的區別,比如規范的主體不同、實施的程序不同,這里就不一一細敘,如果需要這方面的幫助,請聯系我們。版權所有,轉載請注明北京裕濤招標代理有限公司。
2020年3月12日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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