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代理公司和評標委員會是否有義務核實投標資料的真實性?
案例分析:某工程建設項目,總共有6家人投標,評標委員會對6家投標人詳細評審后,推薦投標人A為中標第一候選人,投標人B向招標代理公司提出了質疑,認為投標人的資質和業績證明文件為偽造,評標委員會在評審過程中沒有發現投標人A的資質問題,因此向監督部門提出異議,那么招標代理公司和評標委員會是否有義務核實投標資料的真實性?
招標代理公司受采購人委托辦理采購事宜,應當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明確采購代理范圍、權限、期限、檔案保存、代理費用收取方式及標準、協議解除及終止、違約責任等具體事項,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委托采購代理機構組織招標采購活動的,應當明確界定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責任,采購人不能因為委托而轉嫁或規避責任,采購代理機構也不能因為接受委托而越位用權。在委托范圍內,采購代理機構享有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不能借故推脫,應積極主動的開展工作,對采購領域的虛假投標,嚴厲制止,不能放任自流。
《招標投標法》第40條第1款規定:“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因此評標委員會只應當對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和投標文件的響應進行客觀評審。評標委員會沒有司法鑒定職責和能力,所以沒有義務核實投標信息真偽。但是如果招標文件約定評標委員會對投標人的投標文件保留查證的權利,則評標委員會基于對投標信息的合理懷疑可以進一步查證,這屬于權利,而不是義務。
2020年9月5日 17:33
?瀏覽量: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