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評標委員會可要求投標人澄清?
某招標代理公司受采購人委托,對某辦公樓物業管理服務項目進行公開招標。招標公告發出后,有8家供應商向招標代理公司購買了招標文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共有8家供應商向招標代理公司遞交了投標文件。
招標代理公司及時組織評標委員會評審,從投標文件上看,一直服務于采購人的A公司并不具有優勢,再加上A公司的人員配置和采購需求相比存在瑕疵,因此其技術分也不具有優勢,有可能落標。由于在新冠肺炎防控期間,采購人不建議更換物業服務單位。評標委員會審核投標文件后,認為A公司投標文件基本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但技術方案確實存在不少缺陷。采購人代表建議評標委員會要求A公司進行澄清,作進一步補充和說明:承諾如果中標,針對人員配置做進一步優化,并對投標文件技術方案中沒有寫明但招標文件有要求的技術內容作進一步補充。
在規定的時間內,A公司及時進行了回復澄清。采購人對A公司的澄清回復很滿意,經評標委員會綜合評審,A公司為第一中標候選人。
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評標委員會要求投標人澄清的內容是有限制的,不能要求投標人對投標價格、投標技術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修改或變相修改。本案例中,評標委員會要求投標人澄清的內容包括人員配置和技術方案,屬于實質性內容,相當于要求A公司進行了第二次投標,違反了法律賦予評標委員會的職責。
本案例中,A公司對投標文件中不符合要求的人員配置、缺少的技術要求澄清屬于“投標文件沒有寫明但招標文件有要求的內容”,澄清的內容超出了原投標文件的范圍,已變更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以上行為違反87號令第五十一條的規定。
投標人的澄清只能就特定內容進行澄清,即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糾正。投標人的澄清只能使其實質性響應更加具體,而不能改變招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如果涉及實質性影響內容,是禁止通過澄清來補交的。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
第四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負責具體評標事務,并獨立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彶?、評價投標文件是否符合招標文件的商務、技術等實質性要求;
?。ǘ┮笸稑巳藢ν稑宋募嘘P事項作出澄清或者說明;
?。ㄈν稑宋募M行比較和評價;
?。ㄋ模┐_定中標候選人名單,以及根據采購人委托直接確定中標人;
?。ㄎ澹┫虿少徣?、采購代理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報告評標中發現的違法行為。第五十一條 對于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評標委員會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
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加蓋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表簽字。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