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代理公司案例分析投標文件報價錯誤如何處理
按照投標人投標報價是否存在主觀上的過錯分為故意與過失(或失誤)兩種情形,根據目前有關招標投標法律法規的規定,從立法原意上正確理解,僅允許由于主觀上的過失造成的錯誤存在,招標代理公司在實操中要注意區分了。
1.對于開標一覽表或投標函中投標報價的大小寫不一致的修正
投標人在確定投標報價時先是依據自身的成本費用,分析競爭對手、市場狀況以及采購人可能接受的價格等因素,制定出各子項目的投標單價,加總合計求得投標總報價,最后在開標一覽表或投標函中得以體現。按照開標一覽表或投標函中投標報價的大小寫相同與否分為3種基本情形:大寫正確小寫錯誤、小寫正確大寫錯誤、大小寫均錯誤,與此對應的投標報價修正也有3種不同情形。
1.1 大寫正確并與分項合計一致、小寫錯誤,以大寫金額修正小寫金額。
案例:開標一覽表或投標函中投標報價同時要以大寫文字和小寫數字表示,其目的是為了避免小寫文字被篡改引起的爭議。某投標文件中投標函投標價大寫為柒仟肆佰捌拾貳萬元、與分項合計一致,小寫金額為7482000元,很明顯小寫的投標價少寫了一個0,按照“大寫金額和小寫金額不一致的,以大寫金額為準”規定,該投標人的投標價小寫應為74820000元。這種修正方法最為多見,也最易被人們所理解。
1.2 小寫正確并與分項合計一致、大寫錯誤,應以反映投標人真實意圖小寫報價修正大寫投標報價。
案例一:某開標現場,唱標人唱標時發現投標人投標報價金額小寫為288080元、與各單價匯總后的金額一致,大寫金額為貳拾捌萬捌仟零捌元整,與小寫相比漏寫了一個“拾”字。開標人員如實唱出報價后,將其提交評標委員會評審。評標委員會以“大寫金額和小寫金額不一致的,以大寫金額為準”,將其投標價認定為288008元。事實上這種認定是欠妥的,有斷章取義之嫌,應尊重投標人真實意思表示,按單價匯總的金額修正大寫金額,這樣才符合相關法律的立法精神與立法本意。
招標投標活動的本質是訂立合同的一種方式,也是一種民事行為?!睹穹ㄍ▌t》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一般來說,投標報價屬于不可澄清范疇,正確理解投標人真實意思顯得尤為重要,其真實意思表示的報價即為最終提交的投標報價。
案例二:某招標項目投標人的投標報價一覽表中小寫金額為4203173元,與投標文件中構成的分項合計一致;大寫金額為肆拾貳萬零叁仟壹佰柒拾叁元,與小寫金額相比縮小了10倍,很明顯這是由于屬于筆誤造成的,而非選擇性報價。評標委員會認為該投標報價就應該是423173元,以低于招標控制價為由,被否決其投標。很顯然,評標委員會的這一種做法是不正確的,雖然出現錯誤的責任在于投標人,但是評標委員會也不應生搬硬套“大寫金額和小寫金額不一致的,以大寫金額為準”的規定,而應以真實意思表示的4203173元認定其投標價格,或者說將其投標報價確定為4203173元也是合理的,以增加招標采購的有效競爭性。
案例三:某必須招標的建筑設計項目,投標報價總額小寫為3686000元、大寫為叁佰陸拾捌點陸萬元,其大寫金額按386.6萬元的讀法寫出,評標委員會以投標報價錯誤為由,否決其投標文件的有效性。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投標文件中有含義不明確的內容、明顯文字或者計算錯誤,評標委員會認為需要投標人作出必要澄清、說明的,應當書面通知該投標人。該投標文件中的大寫金額存在的問題屬于明顯的文字性錯誤,是一種表述不規范的情形。正確的做法是評標委員會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對此進行澄清與說明,投標人對該投標報價的澄清與說明并不會對造成對其他投標人的不公現象,因此評標委員會不應否決其投標,以滿足充分競爭的采購需求,從中選擇出最佳的中標人。
1.3 大小寫不一致、并均與分項合計不一致,難以判定真實意圖的以最終報價為準。
案例一:某投標函大寫報價金額為壹佰伍拾陸萬元,小寫報價金額為1650000元,投標文件中的分項報價合計為1652000元,三者均不一致。對于這種難以判定投標人真實意圖的投標報價,評標委員會以“大寫金額和小寫金額不一致的,以大寫金額為準”,認定1560000元的大寫投標報價作為最終投標報價,較小寫報價減少90000元、較分項報價合計減少92000元。雖然,以較低的價格中標,但是中標后無形中收入將減少90000元或92000元,對此中標結果投標人也很無奈,責任只能由自身承擔。
案例二:在一公路工程施工招標中,某投標人的投標函報價大寫為伍仟壹佰萬元,小寫投標價為51400000元,投標文件中各分項合計的投標價為54100000元,3個投標價格都不相同,評標委員會找不到體現投標人真實報價意思表示的報價,甚至可能有惡意投標之嫌,于是否決其投標。這種做法合情合理合法,符合評審的公正要求。
案例三:某招標項目的投標函單獨封裝,開標過程中對各投標人的投標函進行拆封、唱標,發現一投標人的投標函未填寫投標報價,但是投標人告知其投標文件中的投標函有相應的投標報價。面對如此情形,招標代理機構不知如何是好,只能在開標記錄中如實記錄沒有投標報價,交由評標委員會裁定。評審專家眾說紛紜,評審組長也不知所措,通過表決后認為投標函中未填寫投標報價應視為未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否則會對其他投標人不公正,于是否決其投標。
該投標人在規定時間內向招標代理公司提出質疑,因不滿答復,最后向行政監督部門提出投訴。監督部門經過查證后認為,該投標文件中的投標函有明確的投標報價,開標后的唱標環節只是一個信息公開的過程,因此用于唱標的投標函沒有填寫投標報價屬于細微偏差,責令招標代理機構組織重新評審。當然,如果該投標人的投標文件中沒有相應的投標函報價,則不應組織重新評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