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管理辦法(試行)
各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東城、西城區住房城市建設委,經濟技術開發區建發局,各有關單位: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的通知》(國辦發〔2018〕33號)、《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取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建辦市〔2017〕77號)等文件精神,加強本市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監督管理,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制定了《北京市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管理辦法(試行)》,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8年12月29日
北京市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的通知》(國辦發〔2018〕33號)、《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取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建辦市〔2017〕77號)等文件精神,加強本市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以下簡稱招標代理機構)監督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業務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并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有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營業場所和相應資金,有能夠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
第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中招標代理機構的監督管理,具體工作委托市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管機構實施。
各區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管機構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中招標代理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
第二章 從業管理
第五條 在本市開展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需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網站進行基本信息公開并接受社會監督。公開的信息主要包括:企業信息、人員信息和業績信息。
第六條 招標代理機構對公開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信息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在信息變更之日起30日內自行更新。
第七條 招標代理機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人員應與本機構依法建立勞動關系,且熟練掌握招投標相關法律規定和政策。招標代理機構項目負責人應當具有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
第八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與招標人依法簽訂招標代理書面委托合同,并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依法開展招標代理活動。
第九條 招標代理機構原則上不得代收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招標人要求招標代理機構代收的,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相應責任。
第十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投標活動結束后,將招投標全部檔案資料移交招標人。招標人需要招標代理機構另行保存檔案資料的,應當在代理合同中明確約定檔案管理的范圍、期限和費用。
第十一條 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代理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與所代理招標工程的招投標人有隸屬關系、合作經營關系以及其他直接利益關系;
(二)從事同一工程的招標代理和投標咨詢活動;
(三)明知委托事項違法而進行代理;
(四)采取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不正當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五)未經招標人書面同意,轉讓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六)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七)與招標人或者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八)對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責令改正的決定拒不執行或者以弄虛作假方式隱瞞真相;
(九)擅自修改經招標人同意并加蓋了招標人公章的工程招標代理成果文件;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市場行為信用評價及發布
第十二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制定《北京市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市場行為信用評價標準》(以下簡稱《評價標準》),并委托市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管機構組織開展招標代理機構市場行為信用評價。
招標代理機構市場行為信用評價,是指通過采集招標代理機構在本市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市場行為信息,并依據《評價標準》,對其作出評價的活動。
第十三條 市場行為信息包括良好行為信息和不良行為信息。
良好行為信息包括招標代理機構營業場所和從業人員情況,一年內依法承攬業務、受到省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表彰和獎勵、參加培訓考核、市場主體滿意度以及履行社會責任等方面的市場行為信息。
不良行為信息包括招標代理機構一年內在監督檢查中被查出的不規范行為,以及違反相關的規定,受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本市其他行業主管部門行政處理或行政處罰等方面的市場行為信息。
第十四條 良好行為信息采集方式:
(一)營業場所信息,采用本市工商注冊信息和企業申報信息;
(二)人員信息,自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網站采集;
(三)業績信息,采用依法應當招標的本市建設工程項目累計中標金額排名和累計完成招標數量排名信息,自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網站采集;
(四)獎項信息,采用省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表彰和獎勵,由負責組織開展表彰、獎勵的部門或組織提供;
(五)培訓考核信息,采用招標代理機構培訓、考核信息,自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網站采集或企業自行申報;
(六)市場主體滿意度信息,采用招標人和投標人對已完成項目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評分信息,自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網站采集;
(七)社會責任信息,采用招標代理機構參與專業性活動、特殊工程招標代理業務信息,由市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管機構采集。
第十五條 不良行為信息采集方式:
采用市區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管機構組織的監督檢查結果信息,以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本市其他行業主管部門行政處理或行政處罰等相關信息。
第十六條 建立異議信息申訴與復核制度。招標代理機構對其市場行為信息提出異議的,應當在信息公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招標代理機構市場行為信用評價系統上填報申訴的相關內容及聯系方式,并將書面材料一次性提交市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管機構。
市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管機構應當對異議信息進行核實,并在收到書面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
第十七條 市場行為信用評價得分=基礎分值+良好行為得分-不良行為積分。其中,評價得分滿分為100分,基礎分值為60分。
第十八條 招標代理機構市場行為信用評價系統按照《評價標準》,每月自動對招標代理機構一年內的市場行為進行評價,并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網站公布。
第十九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根據招標代理機構評價分值,實行差別化監管。
(一)評價分值高于90分的招標代理機構,實行激勵機制:
1.監督檢查時,減少抽查的比例和頻次;
2.評優評先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3.有關部門選擇協作企業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二)評價分值低于60分的招標代理機構,實行限制機制:
1.列入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并提示招標人慎重選擇;
2.監督檢查時,加大抽查的比例和頻次;
3.評優評先時,相關部門或專業協會予以慎重選擇;
4.企業法定代表人參加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組織的不少于8個學時的法律法規培訓。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市區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管機構應當依法履行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管職責,組織開展招標代理機構市場行為監督檢查,加強招投標活動事中事后監管。
第二十一條 監督檢查采取日常巡查和專項檢查的方式進行。檢查內容主要包括:
(一)查閱招投標檔案資料(含紙質和電子檔案),以及招標代理行為抽查;
(二)對招標程序、資審文件及招標文件質量、招投標活動組織、投訴和異議等類型的不規范行為進行記分和處理;
(三)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記分和處理。
第二十二條 市區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管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受理并依法處理建設工程領域的招投標投訴舉報,加大投訴處理的查處力度。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招標代理機構報送虛假信息的,可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或招標代理機構工商注冊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舉報。
第二十四條 對存在報送虛假信息行為的招標代理機構,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將其弄虛作假行為信息推送至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市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管機構定期組織招標代理機構行業培訓與考核,并將培訓、考核結果納入招標代理機構市場行為信用評價。
招標代理機構可自行組織或參與有關部門組織的招投標業務培訓。自行組織培訓的,應當保存相關培訓記錄。
第二十六條 鼓勵行業協會研究制定招標代理機構和從業人員行為規范,發布行業自律公約,加強對招標代理機構和從業人員行為的約束和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試行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