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代理公司不合理排斥或限制投標人主要有哪些方法?
5、嚴厲打擊各種不合理排斥或限制投標人的行為,引導和監督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實際需要合理設定投標人資格條件,公平對待各類市場主體。
除了上述的招標代理公司排擠潛在投標人的方法外,還有其他招標代理公司的手段沒有列出來,或者招標代理公司的手段比較高明,沒有被公眾所發現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二十條中明確規定: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者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以列舉加兜底的方式對于不合理的排斥或限制行為做出了規定。
1、就同一招標項目向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該行為已涉嫌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串通投標;
2、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這是以設置不合理條件限制特定投標人的行為;
3、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4、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這是違反資格審查和評審程序的非法限制、排斥行為;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這屬于招標人的傾向性,以及排斥其他供應商的行為;
6、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
7、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2020年10月13日 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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