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標后能否將項目拆分后進行分包?
招投標領域中的分包是指工程建設項目中,從事工程總承包的單位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一部分依法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的行為,該總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關系。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如果招標人不同意分包,招標代理公司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有規定,或者總承包人將核心業務部分分包出去,自身只承擔一部分非核心業務,則是非法分包,那么非法分包要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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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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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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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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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看了上面的幾點,有一個具體的案例是現實中曾經遇到過的。那就是如果分包人在承包時并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而在履行分包合同過程中又取得了資質條件,此時能否認定為違法分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5條的規定,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簽訂建設工程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要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不予支持。由此可以推斷,總包將部分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人,如果分包人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將不以違法分包論。
在招投標活動中,根據我國現行《招標投標法》規定,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本法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此外,招標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對于不具備分包條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規定的,招標人有權在簽訂合同或者中標人提出分包要求時予以拒絕。發現中標人轉包或違法分包時,可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終止合同,并報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查處。監理人員和有關行政部門發現中標人違反合同約定進行轉包或違法分包的,應當要求中標人改正,或者告知招標人要求其改正;對于拒不改正的,應當報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查處。
綜上可以看出,我國法律法規的轉包行為不僅嚴令禁止,而且規定了比較嚴厲的處罰措施。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行為具有很大的危害性,極可能導致工程質量降低、工期延誤等問題。所以一定要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