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代理機構哪些紅線不能碰?
采購代理機構是專業人事政府采購服務的中介機構,與政府部門沒有隸屬關系和控制關系,為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貨物和服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業務,從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場地條件、內控制度、專業能力、業務代理、執行政策、法律責任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確規定,小編對采購代理機構紅線進行了梳理,希望對各位采購代理機構有所幫助。
1、不得超范圍代理業務,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委托代理協議的約定依法依規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業務。具體可參照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和99號文的相關規定。
2、不得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政府采購代理業務,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規定,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政府采購代理業務;話又說回來,怎么獲得政府采購代理業務是各個采購代理機構擠破腦袋想要獲取的。
3、不得將集中采購項目轉委托,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明確,集中采購機構應當根據采購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購項目的實施方案,明確采購規程,組織政府采購活動,不得將集中采購項目轉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采購代理機構,是從事采購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注:不設集采機構的地方,依當地財政部門規定委托社會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集中采購項目)。
4、不得向采購人行賄或接受賄賂,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向采購人行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非法利益。采購代理機構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二條,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5、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購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投標,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八條第二款規定,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購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投標,不得為所代理的采購項目的投標人參加本項目提供投標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