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項目中資格條件能否既做資格項又做打分項?
首先,我們要確定在政府采購中什么可以做為資格條件,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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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哂辛己玫纳虡I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ㄈ┚哂新男泻贤匦璧脑O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ㄋ模┯幸婪ɡU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ㄎ澹﹨⒓诱少徎顒忧叭陜?,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其次,我們要確定什么可以設為打分項,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評審因素的設定應當與投標人所提供貨物服務的質量相關,包括投標報價、技術或者服務水平、履約能力、售后服務等。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十七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將投標人的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作為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也不得通過將除進口貨物以外的生產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作為資格要求,對投標人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因此,政府采購項目中資格條件不能既做資格項又做打分項。版權所有,轉載請注明北京裕濤招標代理有限公司。
2022年1月14日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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