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代理公司能否保證中標?并以此為條件收取費用是否違法?
案例:招標代理公司A以保證國際建設工程公司B在某公開招標工程建設項目中中標,中標后國際建設工程公司B支付除招標代理服務費外再支付一定金額的輔助中標費。其實在招標投標行業中,招標代理公司與投標人串通投標也不是什么新鮮事,特別是招標人自己沒有什么意向的中標單位的時候,一小部分招標代理公司就會與投標人串通起來,約定中標人,并由中標人給予招標代理公司一定的好處,這也是招標投標行業公開的小秘密,其原因主要是目前執行的招標代理服務費收取標準是國家計委計價格[2002]1980號文件,隨著人工、場所等費用的增加,而招標代理服務費卻一直是這個標準,從而導致一小部分招標代理公司鋌而走險,招標代理公司能否向投標人保證中標?并以此為條件收取費用是否違法?
在上述案例中,招標代理公司A與國際建設工程公司B簽訂聯合體協議,協議約定:
1、招標代理公司A保證國際建設工程公司B獲得某工程建設項目二期兩個樓座約50 000平方米左右的總承包施工;
2、國際建設工程公司B中標后支付招標代理公司A工程合同總額的10%給招標代理公司;
3、國際建設工程公司B在工程預付款到位時一次付給招標代理公司A應得上述款項;
協議簽訂后,國際建設工程公司B通過招投標取得上述所涉工程項目的施工。在收到甲方支付的工程預付款后。國際建設工程公司B一直未向招標代理公司A支付約定的居間報酬。招標代理公司A認為國際建設工程公司B應按協議約定10%的比例支付其報酬,但被告至今未能履行上述義務。以此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國際建設工程公司B履行合同義務。
法院認定聯合協議無效,國際建設工程公司B無須向招標代理公司A支付上述款項,并且招標代理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5條規定“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并受到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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