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招標代理機構庫是否應該被清理?
部分政府部門、事業單位、企業、研究院所和高校都建有自己的招標代理機構庫,只有入庫的招標代理機構才能有資格代理其招標或采購的事宜,2019年底小編參與順義區某政府部門的采購,該甲方代表跟我們吐槽說“大老遠從順義跑市區來招標也是無奈之舉呀,現在他們自己的招標代理機構庫不讓用了,同一家招標代理機構也不能反復用,沒辦法找了個市區的招標代理機構,回來開車要好幾個小時”,其理由是財政部下發的一個通知所導致的,小編后來專門查閱了該通知,通知是財政部《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以下簡稱38號文)。
38號文明確全面清理政府采購領域妨礙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中“除小額零星采購適用的協議供貨、定點采購以及財政部另有規定的情形外,通過入圍方式設置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作為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資格條件,妨礙供應商進入政府采購市場”,那么政府部門、事業單位、企業、研究院所和高校自行建立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庫,是否屬于此類情形?
目前采購人選擇采購代理機構一般采取直接指定、公開選取或遴選建庫的做法。直接指定包括采購人自行考察、他人介紹、招標代理機構自我推薦等方式;公開選取,是指采購人發布公告,公開擇優選取采購代理機構,常采用比選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等政府采購方式;遴選建庫,則指采購人通過遴選的方式選擇多家代理機構組成代理機構庫,使用時直接從庫中指定,或通過搖號、抽簽等方式隨機選擇一家。為提高遴選建庫的合法性和權威性,有些采購人通過政府采購程序批量選擇采購代理機構并建庫,即采用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等政府采購方式選擇一定數量的入圍代理機構。
北京市財政局明確,38號文有關資質入圍問題,是指政府采購活動中,除集中采購協議供貨、定點采購和部門集中采購范圍外,各單位自行設立的資質入圍供應商庫。入圍庫按照以下兩種情況予以清理和報送,一是對于確定供應商資格,沒有同時確定服務標準和定價原則的,一律堅決予以清理;二是對于在組織入圍過程中已明確服務標準、定價原則的,可在補充明確二次選擇規則的前提下,繼續執行至原協議期結束。自2019年9月1日起,凡不屬于北京市《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中明確規定的集中采購協議供貨、定點采購和部門集中采購范圍的,北京市所有預算單位一律不得使用資質入圍方式確定供應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