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性談判的適用范圍
競爭性談判是指采購人或招標代理機構通過與多家供應商(不少3 家) 進行談判,最后從中確定中標供應商的一種政府采購方式,競爭性談判是除公開招標之外最受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歡迎的政府采購方式之一,今天小編和大家分享競爭性談判的適用范圍。
根據政府采購法,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招標或者服務招標,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根據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中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項目,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1、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2、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3、非采購人所能預見的原因或者非采購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4、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公開招標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招標過程中提交投標文件或者經評審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供應商只有兩家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照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經本級財政部門批準后可以與該兩家供應商進行競爭性談判采購,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招標文件中的采購需求編制談判文件,成立談判小組,由談判小組對談判文件進行確認。符合上述情形的供應商最低數量可以為兩家。
2020年6月5日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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